(三标质量体系认证16-9) 工程监理过程控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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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版本/修改码: 工程监理过程控 制程序 控制类别:发放编号: 受控本 发放日期: 2019年 7月 20 日 2019-7-20 发布 2019-7-20 实施编制 审查批准归口管理部门解释单位第 1 页 共 38 页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控制途径和方法,以确保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确保集团公司 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现,防止监理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保证监理服务质量;证实XIDI 有能力稳定地提供合同约定并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监理服务;同时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 监理服务质量,
2、以满足顾客要求。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XIDI所承担的所有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监理服务。 2 职责 (1)集团公司监理工程师。 领导层指定项目分管总经理、分管总工,组建项目监理部、任 命项目总(2) 监理公司分管经理负责指导和审查工程监理规划;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审查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3)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监理过程 的实施和管理,并负责各专业之间的协调和接口管理。 (4) 各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跟踪和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施工 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3.1.1 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
3、要的岗前培训。 3.1.2 参照监理工作制度(GYECC-QS7-C3),结合具体项目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参照附件监理常用工作流程图(GYECC-QS7-D13),制定监理工作流程,按规定报批后贯彻实施。 3.1.3 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第 2 页 共 38 页 3.1.4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专业性不强的小型项 目可不编写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求、校审程序按监理规划编写的规定(QESC-59)、监理 实施细则编写的规定(QESC-60)执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
4、包人。 3.1.5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章。 3.1.6 监理机构应在与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1.7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建立监理、顾客及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的联络渠道。 3.1.8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3.2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 作 3.2.1 开工条件的控制 3.2.1.1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3.2.1.2 合同项目开工
5、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 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设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
6、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 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第 3 页 共 38 页 3.2.1.3 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3.2.1.4 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3.2.1.5 混凝土浇筑开 仓。监理机 构应对承包
7、 人报送的混 凝土浇筑开 仓报审表进行 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3.2.2 工 程质量控制 3.2.2.1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3.2.2.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3.2.2.3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 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3.2.2.4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
8、况。 3.2.2.5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 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3.2.2.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3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
9、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4 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5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第 4 页 共 38 页 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 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6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3.2.2.7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
10、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 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 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2 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 3 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3.2.2.8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
11、果。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 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编制委外试验项目的采购信息,选择合格的供方,接收平行试 验、检验项目成果并组织对平行试验、检验项目成果进行验证,确定并实施现场检验、 查验供方提供的合格证明等活动,确保平行试验、检验项目满足规定的要求。 3.2.2.9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3.2.2.10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
12、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2 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第 5 页 共 38 页 (或见证取样)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 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 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冲刷、汽蚀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 4 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5 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
13、示, 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6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7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8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9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3.2.2.11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
14、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2 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 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的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跟踪检测工作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4 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5 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第 6 页 共 38 页 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3.2.2.12 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 写质量评定表。承包
15、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3.2.2.13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 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 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入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16、 3.2.3 工 程进度控制 3.2.3.1 监理机构应在 工程项目开 工前依据业 主的控制性 总进度计划 审批承包人提 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 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3.2.3.2 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 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3)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 4)审批
17、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第 7 页 共 38 页 3)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8)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9)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18、 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3.2.3.3 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2 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3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 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4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3.2.3.
19、4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1 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2.3.5 停工与复工: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时。 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 第 8 页 共 38 页 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 4)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合同的
20、行为时。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 3)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4)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5)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 3 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 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 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
21、,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5 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6 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7 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3.2.3.6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22、 3.2.4 工 程投资控制 3.2.4.1 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有: 1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第 9 页 共 38 页 2 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3 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4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5 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6 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7 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8 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3.2.4.2 工程计量: 1 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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