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关于《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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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研报告关于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调研报告关于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调研报告*省是农业大省,农村占据绝对多数,农业基础和农民实际经济水平较差,农业的弱质特征和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作用相交织,农民低收入水平和其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地位相交织,农业兴,百业行。农民富,人民富。因此,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支持力度,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而且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45条规定了国家农业公共投资的领域,“国家对农民的投入用于下列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治理大江、大河、大湖的骨干工程;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大型水利工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重点基础设施,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
2、材林生产基地和防护林工程,农业教育、农业科技、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具体讲,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农垦、畜牧、林业、农业管理。水利、水产、气象等部门。其用途为:(1)基本建设支出,即构成共有农业固定资产,提供农业公共基础设施修路建桥、生态工程建设等从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农业手续费,即推广技术、良种培育。土地肥料,作物栽培,植保育保,科学灌溉,农业机械经营管理、环境保护、天气预报等。(3)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即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农业开荒,造林等。建议 国家对农业公共投资必要,但不等于国家须承担所有责任,市场经济梯子下国家不应在包揽一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也应当投入一定的资金和劳动积累。实行责任分摊共同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具体做法 结合我国实际,采用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由农民自筹资金解决,中型以上的农业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上项审核,财政根据建设规模大小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列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集体农户承担。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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