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法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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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合同法律规定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应当规定雇佣合同规则吗【1】一、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此消彼长”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是我国劳动法中最基本、最重要也最混乱的话题。比较法上,各国对二者的关系也认识不一。从历史和动态的视角,二者的本质区别不仅在于范围大小,更在于法律对雇佣合同调整的理念更新和内容变化。最初,雇佣合同被视为财产性合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法律规定与其他以物为标的的财产性合同无异,雇佣合同规则立足于劳务的提供和报酬的支付,侧重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但雇佣合同的债务(劳务)毕竟由人提供,作为主要规范财产关系的合同规则无法关注到劳务提供者的身份属性及其人格要求。1
2、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人类进入劳动契约时代,国家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和具有高度社会意义的劳动合同法,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从雇佣合同到劳动合同,反映的是通过民法典的债法或合同法规则调整雇佣关系,到通过民法规则之外的特别劳动立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转变。大量劳动特别法出台,民法典规定的雇佣合同越来越受到民法之外的特别法的调整,雇佣合同正逐渐被劳动合同取代。二、民法典中雇佣合同的“存废之辩”面对雇佣合同规则的日渐式微,民法典中雇佣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存在?我国民法典编纂是否应当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应当看到:(1)劳动合同本质上是私法合同,雇佣合同规则及其背后的私法理念和基本原则仍可以适用于劳动合同;(2)现实中
3、存在大量不具有从属性的雇佣关系无法纳入劳动法或者不能完全适用劳动法,且随着网络和科技的发展,用工方式更为灵活,越来越多的雇佣关系无法被劳动法吸收,民法中的雇佣规则就体现出其制度价值;(3)虽然民法典中的雇佣合同规则和劳动法的构建理念不同,但民法自身也在追求现代化和实质公平,故民法典的雇佣合同规则也可以融入劳动关系的某些规则;(4)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覆盖的劳动关系的范围较为狭窄,大量未被这两部法律覆盖的一般雇佣关系缺少法律规制,裁判者只能适用一般的合同规则,但这样却未能考虑到雇佣合同的特殊性;(5)尽管我国正式法律中没有出现“雇佣”的概念,但有关司法解释对“雇佣”作了规定,暗示现实中存在大
4、量“雇佣关系”。综合考虑各国立法例、雇佣合同规则存在的价值以及我国的实践需求,民法典编纂有必要将雇佣合同规则纳入其中。三、雇佣合同进入民法典的“路径选择”雇佣合同规则在民法典中的体例大致经历了法国模式、德国模式、瑞士和意大利模式三个阶段,雇佣关系逐步演化为劳动关系:经过比较,我国民法典编纂时雇佣合同规则的设计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因为:(1)德国模式能够揭示雇佣(劳动)合同规则与合同法、债法的关系,明确雇佣(包括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当劳动法规则不敷适用时可借助于合同法、债法或民法规则,从而为债法或民法规则的适用提供了依据和基础;(2)德国模式只是在民法典中规定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的最基本
5、的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劳动法的独立性和灵活性,既为无法纳入劳动法的一般雇佣关系提供了规则,又避免了因劳动合同规则和一般合同法规则属性差异较大而同时规定于民法典中的技术难题;(3)德国模式符合我国当前民法和劳动法的立法实践,即契合我国在民法之外另行制定劳动法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中规定雇佣合同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提供劳动法和民法规则的连接点,但不可否认,由于民法规则和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追求存在差异,二者之间天然存在一定的张力,如何协调二者关系以实现对劳动关系的有效规制成为我们必须仔细思考的问题。易言之,民法典编纂是否以及如何纳入雇佣合同规则,还需要进一步的说理论证和后果考量。终止雇佣合同【2
6、】113条劳动合同将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在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的前提下,可以终止劳务合同。- 在合同中没有自动延期条款的前提下,合同到期后雇佣关系自动解除。- 若雇佣双方签订合同为无限期合同,且一方希望终止合同时,则希望终止合同的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另一方,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14条除非合同中规定有一方死亡自动失效条款,则劳动合同不存在一方死亡后自动终止。然而,若受雇人死亡、残疾、或经医疗机构证实无法继续工作,则劳动合同失效。若员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从事雇主提供的其他岗位,则雇主应该在工人要求下将该工人转移至其可从事的岗位,并且需要在非歧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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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 合同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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