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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四、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未经同意提取的现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五、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
2、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七、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八、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无票)或按借款程序办
3、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九、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十、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十一、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 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十二、严禁泄露本单位公务持卡人的交易信息。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本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
4、条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第三条 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
5、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
6、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第八条 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第九条 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第十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
7、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下交易的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据等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第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
8、务卡执行。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在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手续。第十四条 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单位公务卡风险控制严格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卡片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单位公务卡试点和推广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发卡银行按照
9、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三)管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公务卡的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核查处理。(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单位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动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二)加强对单位公务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引导发卡银行、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受理环境建设。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选择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二)确定本单位
10、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组织统一办理单位公务卡合理分配信用额度并做好离职、变更等情况下的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三)制定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培训和管理防范持卡用卡风险。(四)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对账工作。(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单位公务卡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统计工作。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单位公务卡专用卡BIN确保单位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卡BIN分离管理。(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为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办卡、使用、挂失、注销、资金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服务。(三)按照财
11、政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与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控所需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五)加强对员工的公务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卡服务水平。积极扩大线下、线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单位公务卡BIN的分配管理和发卡银行卡面设计的审核。(二)确保转接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开展单位公务卡的宣传推广工作。第二十一
12、条 持卡人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持有单位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二)严格执行单位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三)按照单位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业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纪律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关于日照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_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局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政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
13、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所有公用经费支出。第四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五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免费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第六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持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局办公室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第七条 我局职工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每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或3万元。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
14、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第九条 公务卡强制性结算。职工进行公务卡消费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能报销。第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条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消费后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
15、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三条 办公室在收到持卡人的报销凭证时应由报销人填写台账注明开支项目、报销数额、公务消费日期等情况并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按照审签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在外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科室相关人员向办公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每笔支出的流水号及交易金额等明细信息办理借款手续经领导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代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二)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三)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式支出的;(四)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第十七条 办公室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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