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安全员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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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安全员复习资料安全员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 1、安全生产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安全是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3、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某装修工程装修建筑面积120_0平方米,按照建设部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该装修工程项目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按照建设部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该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
2、措施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6、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3、,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4、项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 m,或跨度超过18m的高大模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新入场的工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
5、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10、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的规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复审每2年一次;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
6、程专业承包资质。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死亡事故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 13、外电线路电压分别为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时,其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当分别为4、6、8、10、15米。 14、施工现场应设“十一牌两图”。“两图”是指: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建筑工程立面(或效果)图 15、根据安全色规定,安全色分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分别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 16、施工现场各种模板应当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地面应平整坚实,叠放高度一般不宜超高2.6m,大模板存
7、放应放在经专门设计的存架上。夜间施工,是指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施工;人工开挖土方时,两人的操作间距应保持23m;在临边堆放弃土,材料和移动施工机械应与坑边保持一定距离,当土质良好时,要距坑边1m以外,高度不超1.5m远;基坑(槽)上口堆放模板为1m以外;吊运大块或整体模板时,竖向吊运不少于2个吊点。水平吊运整体模板不少于4个吊点;在起重作业中广泛用于吊索、构件或吊环之间的连接的栓连工具是卡环。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时,应逐圈紧密地排列整齐,不应错叠或离缝。 17、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法有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
8、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拆除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18、塔吊安装方案应由有资质安装单位编写,风力在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塔机顶升作业;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超过30m的塔机,必须在起重机的最高部位(臂架、塔帽或人字架顶端)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多塔作业时,处于高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塔机的垂直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2m。 19、在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紧,且严禁拆除。当脚手板采用竹笆板时,
9、纵向水平杆的间距应满足要求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大于400mm;连墙件设置应靠近主节点,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剪刀撑的设置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 m;立杆底座下的垫板长度不小于2跨,厚度不小于50 mm;搭设脚手架立杆时,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拆除;纵向水平杆(大横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杆的接头,在不同步或不同跨的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应在两端按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20、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应设双层安全防护棚;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
10、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边长超过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脚手架搭设方案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编写。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2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型式是TN-S;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N线的绝缘色应是淡兰色;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周边与10kV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
11、距离应是6m;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相对高度可为0.9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相对高度应为1.5m;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 ;潮湿场所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mA;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的长度不应大于5m ;电焊机二次线可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为不得大于30;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焊机二次侧电源线长度最大不得超过30;在焊接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
12、三级配电是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 2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单位应当
13、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4、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2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施工现场临
14、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
15、查。 29、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负责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的有效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0、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16、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1、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2、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33、根据我国工业、企业噪声标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允许噪声为85分贝。 34、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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