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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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公司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在公司党政班子领导下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交办工作。 第四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承办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企业都要设有纪检监察机构,服从公司纪检
2、监察组织的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公司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聚焦主责主业,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三)受理对企业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举报。 (四)调查处理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领导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的教育、宣传、调研等
3、工作。 (七)参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 (八)承办公司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组织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材料。 (二)要求有关企业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负责领导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企业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
4、察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四)坚持群众路线。 (五)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行贿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四风”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
5、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便于案件查办,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公司纪检监察部在公司设立电子举报箱、举报电话。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送主管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的来访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收到的
6、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企业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企业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部处理的举报,要及时批转给相关企业。对转办的信访件,基层企业最迟需在3个月内报告结果,如3个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部要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7、第十五条 存档。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受理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政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由省国资委或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本部人员及各子公司托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部受理和查办;其余违反党纪政纪人员由所在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可申请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省国资委纪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监察组织进驻有关企业查办案件,各相关企业要组
8、织协助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组织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对受理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上级移交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所属企业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对上级移交的案件,要按规定时限报结。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案件需要调查处理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经初步审查、审核后,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或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撤销了结;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予以立案。
9、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组成人员、应查明的问题线索和调查步骤以及方法、内容、措施等,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人证、言证、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和鉴_论等。 (四)调查立案案件,应自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避回: (一)案件的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是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害利关系。 (三)案件与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
10、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对需要给予处理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于违纪违规案件涉及的非法财物,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
11、、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的,予以违纪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向有关企业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企业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党纪处理决定和意见应报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企业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执情行
12、况和做出的决定报公司纪检监察部。 第二四十条 提起申诉。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不服或仍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行政监察 第二十六条 内容和范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的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
13、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交办的行政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立项选题。根据领导安排、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行政监察题目,经讨论研究,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制定行政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目的要求、政策依据、工作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参加行政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行政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目的意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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