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金融财务贸易词库:瑞士国际仲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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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金融财务贸易词库:瑞士国际仲裁制度经济金融财务贸易词库系列文库瑞士国际仲裁制度经济金融是人类活动重要组成在社会生产中有重要地位。本文提供“瑞士国际仲裁制度”的现代视点解读以供大家了解。瑞士国际仲裁制度瑞士调整有关国际仲裁的法律规范。1987年12月18日瑞士联邦议会通过、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2章“国际仲裁”对此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仲裁庭在瑞士且缔结仲裁协议时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的住所、惯常居所不在瑞士的一种仲裁。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排除本章规定的适用而选择适用州的仲裁规则的不适用该章的规定。仲裁庭的地点由当事人确定或由他们指定的仲裁机构确定。
2、未能通过前两种办法确定的由仲裁员确定。(2)管辖(可仲裁性)。任何具有财产性质的纠纷均可提交仲裁。作为仲裁协议一方的国家、或由国家拥有的企业或由国家控制的组织不得援用其本国法以否认自己的仲裁能力或否认仲裁协议涵盖的某一纠纷的可仲裁性。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必须在对案件实质问题进行答辩之前提出。作为一项规则仲裁庭应以初步裁决裁定自己的管辖权。(3)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其他以文字表示的通讯方式。仲裁协议如符合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条例特别是主要合同的法律或符合瑞士法即为有效。主要合同无效或仲裁协议所涉及的纠纷尚未发生不得作为否认仲裁协议有
3、效性的理由。(4)仲裁员。仲裁员根据当事人间的协议而指定、撤销和更换没有这种协议时可向仲裁庭所在地的法官提出请求;法官将适用法律中有关仲裁员指定、撤销或更换的规定。当某法官被授权指定仲裁员时也应依法进行指定。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对仲裁员提出异议: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存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理由;存在使人合理怀疑他的独立性的情况。除指定后发现的理由外当事人不得对自己指定的或自己授权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异议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5)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将请求提交仲裁协议中任命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时或协议中没有任命当事人一方开始指定仲裁员的程序时仲裁程序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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