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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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严禁违章指挥。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触犯公司界定的违章指挥行为的(附件4),给予撤职处分。 (二)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人员,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年度内第二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公司在册职工待岗3个月。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年度内第三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公司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2、(三)严禁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凡触犯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公司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西部公司其他单位使用。 (四)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严重失误、违背技术原则,造成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凡因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察
3、部门挂停止作业牌的,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罚款。 (七)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短期内不能整改但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或制定措施在现场不认真执行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施工单位党政正职分别罚款5000元,造成事故的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八)严禁隐瞒工伤事故。凡管理人员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隐瞒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待岗1年;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十)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
4、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凡同一单位年度内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超过3人次或单位年度内第二次触犯其它较严重“三违”行为的人员超过6人次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 (十二)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持有效资质、从业人员持相应有效安全资格证.(十三)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根据本人年度任职期(含工作调动)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累计考核。 二、公司副总以上领导责任追究 公司副总以上领导的责任追究按照西部公司关于20_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附件1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本公司在册人员
5、安全责任追究 (一)井下发生一起微伤的,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井下发生一起轻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待岗1个月,负有责任的班(组)长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季度内同一单位发生2人次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分管副职降职处分,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 季度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3人次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比照1起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处理。 (二)井下发生1人一般性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撤职处分;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 (三)井下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
6、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队长、队长、书记行政降职处分;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发生 1起重大非死亡事故查处。 (四)井下发生1人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队长、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 (五)井下发生一起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队长、队长、书记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 (六)井下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
7、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分管副职、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 (七)年度内井下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分管副职、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 (八)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分管副职、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 (九)地面单位及生产车间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比照上述规定升一格从重处
8、理。 四、工程承包单位安全责任追究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安全协议,并明确安全责任追究条款。 (一)发生1人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及负有互联保责任的人员进“三违”学习班学习,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撤换跟班班长队长。 季度内同一施工单位累计发生2人次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撤换跟班班(队)长和队长、分管副经理。 季度内同一施工单位累计发生3人次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比照1起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处理。 (二)发生1起重大未遂事故或重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予以清退,责令事故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办公会上作检查,并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撤换跟班班队
9、长和队长、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 (三)发生一起重大非死亡事故或1人严重重伤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予以清退,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撤换跟班班、队长和队长、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项目经理。 年度内累计发生2起重大非死亡事故或重伤2人次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予以清退,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撤换跟班班队长和队长、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项目经理。 (四)发生井下着火,造成人员伤害或采掘工作面封闭的;发生立井乘人时坠罐、斜井人车乘人时放滑;发生冒顶或透水堵(埋)3人及以上且人员被困超过8小时的;透(突)水造成矿井停止生产的(非管理原因及实施探放水措施除外)等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予以
10、清退,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撤换跟班班队长和队长、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项目部经理。 (五)井下工程承包单位发生以下生产性责任事故的,解除事故责任单位(项目部)的工程施工合同,并予以清退。 1.年度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严重重伤2人次或发生2起重大未遂事故; 2.发生1起重大非死亡事故; 3.井下发生1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年度内同一工程承包单位(项目部)发生以下生产性责任事故,解除事故责任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工程施工合同,并予以清退。 1.累计发生2起重点非死亡事故 2.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 3.发生1起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 (六)地面工程承包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比照上述规定升
11、一格从重处理。 五、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公司基层单位发生的同类事故对应处理。 附件2: 安全管理奖罚办法 为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公司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副总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有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调度室、安全监察部、铁路建设管理部、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地测通防部,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及考核。 二、奖罚办法 (一)工程承包单位经
12、济处罚 1.井下工程承包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经济处罚 年度内每发生1人次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单位5万元。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给予当班班长罚款500元;给予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给予跟班经理、分管副经理、项目经理各罚款1000元;给予公司职能主管部门责任人罚500元。 2.井下工程承包单位发生重大未遂或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经济处罚 年度内每发生1起重大未遂事故或1人次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罚事故责任单位10万元。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给予当班班长罚款20_0元;给予跟班队长罚款20_0元;给予跟班经理、分管副经理、项目经理各罚款 20_0元;给予公司职能主管部
13、门责任人罚1000元。 3.井下工程承包单位发生重大非死亡或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经济处罚 年度内每发生1起重大非死亡事故或1人次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罚事故责任单位30万元。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20_0元;给予当班班长罚款20_0元;给予跟班队长各罚款3000元;给予跟班经理、分管副经理、项目经理各罚款5000元;给予公司职能主管部门责任人罚1500元。 4.井下工程承包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或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经济处罚 年度内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1人次生产性责任事故,罚事故责任单位50万元。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2500元;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当班班长罚款2500元;给予
14、跟班队长罚款10000元;给予跟班经理、分管副经理、项目经理各罚款10000元;给予公司职能主管部门责任人20_0元。 5.地面工程承包单位及生产车间发生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经济处罚比照井下施工单位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执行。发生生产性责任重伤、严重重伤事故,经济处罚比照井下施工单位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执行。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经济处罚按照2倍井下施工单位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执行。 (二)公司在册从业人员的经济处罚。 1.井下年度内每发生1人次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的 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给予当班班长罚款1000元;给予跟班队长、分管副队长、队长、书记各
15、罚款1000元;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500元。 2.井下单位年度内每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或发生1人次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的2%,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给予当班班长罚款1500元;给予跟班队长、分管副队长、队长、书记,各罚款20_0元;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 3.井下单位年度内每发生1起重大非死亡事故、或发生1人次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的10%,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给予当班班长罚款20_0元;给予跟班队长、分管副队长、队长、书记,各罚款20_0元;给予公司有关管
16、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 4.井下单位年度内每发生1起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每起事故扣除事故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的20%,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当班班长罚款2500元;给予跟班队长、分管副队长、队长、书记各罚款2500元;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 5.地面单位及生产车间发生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经济处罚比照井下单位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执行。发生生产性责任重伤、严重重伤事故,经济处罚比照井下施工单位死亡事故执行。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经济处罚按照 2倍井下单位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执行。 (三)发生安全事故造
17、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执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理单位因措施审查或旁站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比照公司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五)公司实行季度安全生产、质量考核奖励制度,予以一定奖励。 (六)公司实现安全生产年,发放一次性安全奖励。 (七)凡一般“三违”人员,一律进“三违”学习班学习三天,罚款20_元,较严重“三违”学习七天,罚款300元。 (八)在事故查处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工伤事故,一经核实,从重查处并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2500元经济处罚。 (九)经济处罚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执行,执行结果报西
18、部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审计部、安全监察部备案。 附件3: 十六条安全管理红线及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虚报、假报探放水钻孔量和放水量。 (三)测气员、安监员、探放水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四)严重违章放炮。 (五)井口20m范围内及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六)人为破坏风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 (七)“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八)无防治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措施要求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九)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
19、,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提升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违章乘坐无轨胶轮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一)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二)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十三)人为破坏安全行车、行人标志的,井下违章驾驶运输车辆的。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8),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0、 (十六)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弄虚作假取证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红线执行说明 (一)第一条红线中“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二)第二条红线中“虚报、假报探放水钻孔量和放水量”,系指:所报探放水钻孔深度、钻孔量或放水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三)第三条红线中“测气员、安监员、探放水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测气员空班漏检或检查数据造假;安监员对发现重大安全
21、隐患不汇报、现场不及时督促整改的;探放水人员对实测数据、钻孔实际参数造假。 (四)第四条红线中“严重违章放炮”,系指: 1.裸露爆破,或者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2.不执行“一炮三检”; 3.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 4.违章处理瞎炮、残炮; 5.井下不使用放炮器放炮。 (五)第五条红线中 “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六)第六条红线中“人为破坏风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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