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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公司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2、;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执行,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暂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处理。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性项目部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
4、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9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10条公司各级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 生产的各项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安全及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_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单位、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时实现。 8、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一条 各生产性项目部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项目部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6、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即单位、工作部门、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工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六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
7、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每年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上报公司安委会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第4章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救援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应针对各自生产特点,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并将其上报公司安委会。 第十九条 各单位生产性项目部应就各自项目生产活动制定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上报所属单位和公司安委会。 第二十条 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上报公司安委会。
8、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明确主管救援工作的领导,指定负责救援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的救援工作实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除作好事故救援工作外,应及时上报,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 第五章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缺陷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
9、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凡公司负责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生产场所及工程建设,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二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
10、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场地进行施工时,各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六章 电信线路 第三十一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的工作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电信线路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电缆及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
11、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三十三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第七章 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三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第八章 所属各子公司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属的房地产、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子公司的安全责任,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
12、产管理条例中有关章节的要求。并根据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第九章 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全面负责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指导公司的安全检查活动。各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情况,支持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二次;各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性项目部及各部门应制定并坚持经常性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监督检查和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13、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各单位应研究答复并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会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安全工作方针、指示、决定及劳动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 2、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3、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确认,有无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情况。 4、各项生产活动是否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否制定有安全措施。 5、对已发生事故、险情事故是否整改并作出总结。 6、特殊工种及全员安全教育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7、危及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是否整改。 8、生产作
14、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安全检查活动开展得好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予以奖励。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安委会每年制定出公司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并下达各单位。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与其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在安全工作考核的基础上实现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程管理部)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应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安委会或各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一)、改善劳动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有显著成绩的; (
15、二)、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报告险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后能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的; (三)、在劳动安全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或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切实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四)、敢于抵制、举报、制止违反劳动安全生产规定的指挥或作业的。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单位总体罚款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予单位总体罚款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
16、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
17、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公司安委会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五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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