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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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和火灾等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主管部门职责 1)HSE管理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动火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负责特级动火安全措施的审核、签字。 3)负责重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查和批准。 4)负责保存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负责各分厂、车间票据保存情况的检查、考核。 5)负责固定动火点的审批并建立 固定动火点台账。 2.2 相关部门职责 生产部、设备部和技术部负责协助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2、.3 各单位职责 2.3.1 各单位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负责对现场作业进行专业检查。 2.3.2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副职及以上职务人员)负责特级动火安全措施的检查、审核和签字;负责一、二级 动火作业的审批。 2.3.3 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职范围内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整理封存。 2.3.4 各单位工艺管理人员负责动火作业工艺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确认,负责盲板的管理。 2.3.5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施工材料的准备、动火设备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2.3.6 各单位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负责动火过程的监督检查。 2.3.7 化验
3、检测中心负责设备、管线动火及周边环境的分析工作。 3 管理流程 3.1 动火作业分级与动火作业有效时间 3.1.1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2 特级动火作业 3.1.2.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作业,均为特级动火 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氧气的容器等设备、管线上带压开孔及其它检维修动火作业; 2) 切出运行,经处理后无法实现全面分析的易燃粉尘系统工艺设备、管线第一次动火作业; 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的场所)动火作业; 4) 在运行的液态烃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动火作业;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动火作业; 5)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
4、等设备内检维修动火作业; 6) 在罐底进行热作业; 7)节假日期间(包含周六、日)的动火作业; 8) 当日下午正常下班时间(非倒班时间)至次日早晨正常上班时间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防爆区域内及防火间距内进行的检维修动火作业。 3.1.2.2 特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最长8小时。 3.1.3 一级动火作业 3.1.3.1 正常生产时期 1) 正在运行的、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及30m以内区域; 2) 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氧和液态氧及空分的纯氧系统、其它气体(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腐蚀品、可燃固体等 的泵房、机房及30m以内的区域; 3) 可燃液体、液态氧、
5、液态氮、腐蚀品等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不包括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 4) 各类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栈(台)、洗槽站及15m以内的区域动火作业; 5) 工业污水处理、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管廊和管廊两侧及15m以内的区域动火作业; 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装置工艺管线和设备(不包括油品及易燃粉尘管线和设备)的第一次动火作业; 7)正在运行的煤粉生产场所、输粉管道、煤粉仓、制粉系统及易燃固体料仓、粉尘过滤器、粉尘收集器等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8)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可燃、易燃及
6、助燃工艺系统管网管线的第一次动火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库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仓库及其它重大危险源等动火作业; 10) 铁路作业站及台、仓库、车库及其它固体易燃品装、卸站台等; 11)建设单元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米的工地,或其建设单元虽然未进行 “中交”,但建设单元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30米或在防火间距内的动火作业; 12)已经“中交”的建设单元,但遗留尾项需要处理的单元,其单元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15米或在防火间距内的动火作业; 13)虽然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米,但其部分或全部地下水线(包括含油、含硫、含氰、含碱、含酸污水等)已与生产单元地下水线相通的基本建设单
7、元的动火作业; 14)虽然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米,但其部分或全部设备、管线已经引入易燃易爆介质的基本建设单元的动火作业; 3.1.3.2 装置检维修时期 1) 停工检修时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生产装置未能全部退净物料或未能在装置界区全部加盲板隔离的区域内动火作业; 3.1.3.3 在任何进行喷涂、防腐作业环境下进行动火作业。 3.1.3.4 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不大于8小时。 3.1.4 二级动火作业 3.1.4.1 正常生产时期 1)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等); 2) 系统管网及两侧15m以内区域; 3) 经吹扫、
8、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罐内检维修和喷砂防腐作业(不包括在罐底进行热作业、罐外 动火作业); 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单位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 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 3.1.4.2 装置检维修时期 停工检修时期,装置区内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等已经退净、装置界区全面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全部地下管网已有效与外界隔离后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设备、管线等非第一次动火作业。 3.1.4.3 除规定的基本建设单元一级动火以外的所有基本建设单元动火作业。 3.1.4.4 二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小于等于7
9、2小时(三天)。 3.1.5 固定动火作业 3.1.5.1 固定动火作业 各检维修厂房内进行的动火作业需申请固定动火。 3.1.5.2 固定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1年,每三个月(一个季度)检查一次。 3.2 动火安全作业证申请界限的划分 3.2.1 未划分归属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区域主管单位)管理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按照动火级别审批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3.2.2 动火作业需求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在无需采取工艺处理措施的情况下由动火作业需求单位点检、副厂长、厂长申请、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经动火点所在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
10、,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如果需要另一单位采取工艺处理措施后才能进行的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副厂长、厂长申请、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经动火作业需求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3.2.3 动火作业涉及相邻装置,对相邻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由相邻装置所属单位领导会签,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加派动火监护人。 3.2.4 对改扩建施工过程中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与所管辖区域单位共同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由HSE管理部部门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3.2.5 固定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
11、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并报所管辖区域领导、HSE管理部审查。 3.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3.3.1 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 1) 由 动火所在单位经考核合格的负责人(副职及以上职务人员)申请。申请人对不能保证动火安全的特级动火有权拒绝申请,可向HSE管理部申诉或越级申诉,提出召集有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确定方案或停工处理等意见; 2) 由动火申请人作为第一监护人,同时指派其他监护人; 3) 由动火申请人通告生产操作人员并落实安全控制措施及应急措施; 4) 由动火申请人向确认人现场交底; 5) 涉及到其他相关、相邻单位由其他单位相应领导会签确认; 6) 由经考核合格的施工单位指定的工程技
12、术人员、施工负责人(施工队长、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人员)确认,并安排人员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控制措施; 7) 由HSE管理部审核; 8) 由公司主管领导、值班领导审批。 9)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HSE管理部存档。 3.3.2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 1) 由动火所在分厂、车间经考核合格的工艺或设备管理人员(专工及以上职务人员)申请,安排生产操作人员落实相应的现场安全措施,并指派监护人; 2) 由经考核合格的施工单位指定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人(施工队长、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 及以上人员)确认并落实本单位安全控制措施; 3) 涉及到其他相关、相邻单位由其他单位相应领导会签
13、确认; 4) 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 5) 由动火所在分厂、车间经考核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副职及以上职务人员)审批。 6)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各分厂、车间存档。 3.3.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 1) 由动火所在分厂、车间经考核合格的工艺或设备管理人员(专工及以上职务人员)申请,安排生产操作人员落实相应的现场安全措施; 2) 由经考核合格的施工单位指定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人(施工队长、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人员)确认并落实本单位安全控制措施,并指派监护人; 3) 由动火所在分厂、车间经考核合格的负责人(副职及以上职务人员)审批; 4)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分厂、
14、车间存档。 3.3.4 固定动火 1) 由经考核合格的动火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提出申请; 2) 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确认; 3) 由HSE管理部同意并备案。 3.3.5 办理作业安全许可证注意事项 1) 涉及仪表、电气等专业的动火时,仪表、电气等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要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 2) 特级动火作业涉及消防、气防安全措施时,HSE管理部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消防、气防监护措施。 3.4 动火分析 3.4.1 动火作业检测分析权限及设施 1) 各类动火作业检测分析仪器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校验,使用中发生操作错误,进水、汽或液体等介质时,必须重新进行校验后方可
15、再使用; 2) 各类检测分析记录必须认真填写,检测分析记录单作为动火作业的重要依据,应填入和附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检测分析人对检测分析结果负全责; 3) 化验检测中心检测分析如果采用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24小时); 4) 动火作业检测分析使用的便携式监测报警设备必须是“泵吸式”便携式监测报警仪(此种形式检测可以现场出具化验分析单); 5) 动火作业过程中化验检测中心负责如下具体工作: a)各分厂、车间开、停工吹扫、置换、处理后的检测分析工作; b)进入受限空间、动火等作业的检测分析工作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求的其它检测分析工作; c)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分析
16、工作; d)负责管线内分析; e)负责非正常状态下大气环境检测。(例如可燃介质泄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溢出、挥发等情况。) f) HSE管理部及各管理部门安排的其它检测分析工作。 3.4.2 动火作业检测分析指标与时效 3.4.2.1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具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动火环境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5m;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3.4.2.2 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大气环境气体分析,分析数据填
17、入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体积百分数);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体积百分数); 3.4.2.3 一般氧含量18一21,富氧状态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GB Z2.1-20_7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4.2.4 受限空间内动火的检测分析遵守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3.4.2.5 受限空间内动火,受限空间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连续作业每隔2小时用便携式检测仪复查一次,间断作业每次作业前需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合格,数
18、据记入分析数据栏。 3.4.2.6 受限空间内动火,当受限空间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必须连续监测,每两小时在分析数据栏上记录一次数据;作业中断30分钟必须由化验检测中心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恢复动火。每隔4小时联系化验检测中心取样复查一次。凡需要4小时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给予明确。分析或检测如有不合格项,应立即停止作业; 3.4.2.7 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规定的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达到规定水平,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注明。 3.5
19、 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3.5.1 动火作业所在分厂、车间安全控制措施 3.5.1.1 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必须将动火现场的工艺生产状况、设备置换情况、周围环境情况向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监护人交底。 3.5.1.2 动火作业前分厂、车间进行工艺情况危害识别,施工作业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确定作业危害,并根据识别出的危害制定并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 3.5.1.3 特级动火作业必须保持设备、管线为微正压。 3.5.1.4 特级动火作业的切出运行,经处理后的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1) 必须首先切断所有物料进出口并加好盲板; 2) 首次切割、打孔、开口等,必须采用不产生高温、火花的机具
20、作业;然后再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3.5.1.5 分厂、车间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分厂、车间各类设备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及氧气应送至罐区,并加盲板应彻底进行隔绝。 3.5.1.6 在生产、储存、输送过可燃介质或易分解出可燃介质的设备、管道上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外: 1) 必须首先切断所有物料进出口并加好盲板; 2)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自上而下依次打开设备人孔和排空阀,通风换气;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 在可能积存可燃介质的设备、管线内动火应进行详细检查确认,积存可燃介质时,应采用水和蒸汽蒸煮、氮气惰性化、空气置换等进行处理,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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