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质量管理体系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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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农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质量管理体系案例_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单位质量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服务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义务,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
2、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明确项目负责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见证检测。委托开发的,开发单位应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二)工程开工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等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 (三)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四)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降低新型农村社区住房工程质量标准;
3、(五)未经设计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设计;对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六)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材、设备、构配件; (七)按规定供应的建材、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 (八)工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在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醒目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十)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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