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工委案件审理室 区纪工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工作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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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工委案件审理室 区纪工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工作制度 _区纪工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_区纪工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_2号)的通知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_区纪工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纪工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纪工委和各镇(街)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 _区纪工委开展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纪工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监督检查
2、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第五条 _区纪工委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讨论、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案件监督管理负责人列席_区纪工委研究案件的有关会议。 第六条 _区纪工委其他负有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
3、督促办理; (五)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_区纪工委以及各镇(街)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 线索管理 第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一)信访部门转送的_区党工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和纪工委在自办案件中涉及的线索; (二)上级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或者批办的案件线索; (三)其他科室和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的案件线索; (四)下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重大案件线索; (五)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
4、的案件线索。 第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在收到案件线索后逐件登记,填写案件线索管理承办单,经室领导签字,呈报分管领导。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 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或者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暂存。 第十一条 对案件监督管理室转送的案件线索,认为不具备可查性的,或者不宜立即进行调查的,经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集体研究排查后,退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备案后转信访室留存。 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转送的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特别是上级纪委监察局要结果的案件线索,督促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案件检查部门对所承办的案件线索的情况每月汇总一次,送案件监
5、督管理室登记。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每季度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助领导组织承办_区纪工委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协调或者协助_区纪工委有关部门核对向政工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节 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承担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下列重要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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