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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实验室生物安全案例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2、的处理 3.1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的、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3.2销毁 3.2.1.1 适用对象 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_杨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症、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3.2.1.2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3.2.1
3、.3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4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 3.2.1.5人工接种病原生物系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3.2.1.6国家规定的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3.2.2 操作方法 3.2.2.1焚毁 将病害动物尸体或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 3.2.2.2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具体掩埋要求如下: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
4、品实施焚烧处理;c)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 以上;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无害化处理 3.3.1化制 3.3.1.1适用对象 除了3.2.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 3.3.1.2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3.3.2消毒 3.3.2.1适用对象 除3.2.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绒。
5、3.3.2.2操作方法 3.3.2.2.1高温处理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蹄、骨和角的处理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蹄、骨和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脱胶或脱脂时止。 3.3.2.2.2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1m2皮张用10L消毒液,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 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mL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3过氧乙酸消毒法 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4碱盐液浸泡消毒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 氢氧化钠)中,室温(1825)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 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5煮沸消毒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h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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