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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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为进一步提高项目部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使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加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44号、52号令,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先应当符合煤矿从业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副经理、项目部安全
2、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证,也可委托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第六条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二节 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44号、52号令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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