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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制度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 总 则 1.1所有对外发包的检修、技改工程等项目,必须在对外发包前报上级公司。 1.2外包项目必须通过设备和施工招议标方法确定厂家和施工队伍。 1.3经批准后发包的项目,必须履行合法手续,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严禁承包单位再行转包。 1.4所有发包项目,必须由发、承包双方法人或指定委托人(持有法人授权或委托书)签定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在安全合同上关于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要具体、明确。 1.5在招议标发标书时,要根据本制度提出工程项目的安全要求作为投标的必备条件。如进行设备
2、招标,供货厂家不负责安装和售后服务的,可以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应明确设备的有关质量保证条款。 1.6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本制度,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发生的问题,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赔偿。 2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 2.1设备管理部负责以下内容: 2.1.1负责向上级公司申报外包工程项目。 2.1.2负责拟定外包工程项目的招议标标书,并参与招议标。 2.1.3负责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审查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 (2)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 (3)审查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4)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3、、工人的技术素质能否满足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5)审查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2.1.4负责提出工程施工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工期要求,审核合同条款。 2.1.5负责审查和完善承包单位制定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要加强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严禁重结果、轻过程的管理方式,严禁以包代管。 2.1.6负责在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介绍系统隔离情况及施工中的安全事项,将安全事项填写成书面材料交施工单位。 2.1.7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安全技术监督,把握施工进度,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1.8在有
4、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以及有可能造成生产设备停电、停运等事故时,应事先对承包方提出安全要求,完善安全措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监护人。 2.1.9负责承包单位与发电安监部联系,以便安监部履行有关手续。 2.1.10有关材料必须留有复印件,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后六个月。 2.1.11制定有关考核规定并贯彻执行。 2.2安监部负责以下内容: 2.2.1审查承包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的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2.2.2审查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口暂住证,过期证件一律无效。 2.2.3审查承包
5、单位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2.2.4根据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台帐,审查承包单位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等能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安全防护用品,要出具有检查、试验资质部门的检查报告。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审查在审验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2.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2.2.6审查设备管理部承包方制定的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有权进行修改或责成有关单位重新制定,将审定的措施列入安全合同,监督执行。 2.2.7负责对工程施工单位提出安全施工要求,安全施工要求包括: (1)本企
6、业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保卫、防火等,要求施工单位遵照执行的有关规定; (2)对现场违章作业的处罚内容; (3)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 (4)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的规定; (5)明确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6)记录所有进入现场施工人员考试成绩的花名册。 2.2.8负责审查和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负责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事宜,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监察。 2.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2.10开工前必须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向承包单位
7、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社会治安、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规程、规定。 2.2.11根据承包单位提供的花名册,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要求,并将考试成绩记录在花名册上。 2.2.12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之后,安监部负责对施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制发胸卡。 2.2.13收取承包单位工程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保证金。对收取的安全保证金除按有关规定扣除部分外,其余的部分在工程验收完成后返还承包单位。 2.2.14有关材料、考试试卷要保存至工程完工后六个月。 2.3 策划部负责以下内容: 2.3.1 审核承包单位资质。 2.3.2 组织参与施工招投(议)标。 2.3.3审核发电安监部制定的安全施
8、工要求,审核设备管理部工程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 2.3.4负责与施工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合同手续。合同中应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明确承包单位发生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责任一律由承包单位承担。 2.3.5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3.6审核工程验收报告、竣工报告,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2.4 财务部负责以下内容: 2.4.1开工前,收取承包方交纳的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数额为施工管理费的30%。 2.4.2 设备管理部、发电安监部对承包单位进行的处罚,如超过预留的安全保证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2.4.3由于承包单位责任
9、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等,需要承包单位赔偿的,财务部应根据发电安监部、设备管理部的书面通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4.4负责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工程未经正式验收前,不得结算。结算时要审验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包括设备管理部、发电安监部的有关人员,否则验收视为无效。 3 承包单位的必备条件及承担的安全责任 3.1承包单位承接本公司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1.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并具有较长(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3.1.2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 3.1.3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施工机具、安全
10、防护设施及安全用具。 3.1.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施工人员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3.2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3.2.1开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落实,并要自上而下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要掌握工程技术要求、特点和施工安全措施。 3.2.2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3.2.3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华光公司颁发的安全、消防、治安保卫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工作票、动火工
11、作票等制度。 3.2.4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 3.2.5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 3.2.6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由于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害等事故,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单位有权终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2.7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中途换人,特殊情况,必须征得发包单位安监部的同意,并重新履行安全教育、考试手
12、续。 3.2.8承包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工作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如色盲、癫痫等。 3.2.9承包单位在办理安全教育培训手续时,需提供工作人员的花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 3.2.10承包单位在开工前要向发包单位交纳工程管理费的30%(一般工程管理费为工程总造价的18%)做为安全保证金。 4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4.1设备管理部对以下工作负责: 4.1.1未经安监部履行安全、消防、治安保卫等有关手续,不得允许承包单位进入生产现场。 4.1.2负责提出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记录,并签字。
13、 4.1.3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现场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审查,根据工作需要由设备管理部派人作为施工监护人,监督和协调现场施工,并负责监督施工队伍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1.4负责办理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各网省电力公司直管的电力建设单位中标参与的工程由该建设单位办理),协调与生产有关的事宜。 4.1.5设备管理部的有关人员要随时监督工程安全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督检查、验收。在工程质量方面对公司负责。 4.2发电安监部对以下工作负责: 4.2.1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纠正违章行为。对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按规定进行处罚。 4.2.2施工队
14、伍严重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严重损坏、严重火灾、人身伤亡等事故,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发电安监部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4.2.3要随时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现象,及时纠正或停止其工作。在工程安全方面对公司负责。 5 对厂家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 5.1对生产设备厂家人员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售后服务的,可以不进行资质审查,但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5.1.1由设备管理部负责对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书面交底,组织所有售后服务人员学习后签字,保留书面材料备查。 5.1.2由安监部经过安全、消防、治安保卫方面的教育培训后,对身份证复印件进行
15、备案留存,制发胸卡。 5.1.3对有关人员的违章处罚或造成设备损坏的赔偿,应从设备定货合同中预留的安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书面通知设备厂家。 5.1.4由设备管理部负责与安监部进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6 对电力建设单位参与生产工作的安全管理 6.1国家电力公司、各网省电力公司直管的电力建设单位中标参与电力生产的更新、改造等工程项目时,可以不进行施工资质审查和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2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所有人员学习后签字,保留书面材料备查。 6.3按公司工作票规定,设备管理部对建设单位办理的工作票、动火工作票指派设备专责人负责有关事
16、项,发电安监部对建设单位办理的动火工作票指派消防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6.4在工作过程中,发电安监部要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和指导,及时提醒和纠正违章作业。 6.5凡参加属于事故抢修的工作,设备管理部要书面交代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要求有关人员学习并签字。抢修过程中,设备管理部要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监护人对现场安全负全面责任。 6.6 对本条款所指的有关人员进入现场违章作业的处罚,安监部向电力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罚通知,由财务部根据安监部的书面处罚通知,从应付款中扣除。 7 对电力科研、设计、修造单位参与生产工作的安全管理 国家电力公司、各网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科研、设计、修造单位参与生产
17、改造、事故抢修等电力生产工作,可参照本制度第6条款执行。 8 对其它电力企业所属电力检修公司参加电力生产工作的安全管理 对其它电力企业所属电力检修公司参与电力生产工作,要按照本制度的第1-4条及第9条款规定执行。 9 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 9.1公司有关部门发包的所有工程,不得“以包代管”,对承包单位在本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生产设备损坏事故都要进行认真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 9.2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生产设备损坏、机组停运等事故,安监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汇报。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需要向地方政府汇报的
18、事故,必须同时报地方政府,对事故真相不得隐瞒。 9.3视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包括公司有关领导、安监部、设备管理部等有关人员、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等。发生人身伤亡、火灾事故由地方有关部门领导负责事故调查。 9.4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结论和责任认定,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具体负责统计、填写事故报告,处理善后事宜。 10 对外包工程安全考核 10.1 施工中,由于未采取完善的安全设施,发生职工人身未遂事故,罚款3000元;构成轻伤事故除罚款5000元外,还要负担职工医疗费;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根据情节由公安司法部门
19、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施工中拆除安全设施,揭开沟盖板或打开孔洞未能及时恢复,以及乱拉电源、乱开门接管道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_0元。 10.3 在施工现场发生火警一次,罚款3000元,构成事故除罚款5000元外,还需要赔偿经济损失。 10.4 由于措施不当或人员误拉乱动,造成设备发生故障罚款3000元;造成设备停运事故罚款5000元。设备严重损坏事故除罚款5000元,还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 10.5 对承包单位违反治安、消防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发现承包单位的人员在现场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主动请求和配合地方公安部门执法。 10.6 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的处罚,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如预留的安全保证金全部扣除后,仍需继续处罚的,除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外,书面通知财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 对以上六条除考核施工单位外,还要分别情况及所承担的责任,考核发包部门,如发包部门将承包工程项目包给没有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施工单位,或者在施工中未按照电业安全规程要求,未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及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者,如发生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同时对发包部门进行考核。 10.7 其他违章情况按华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各项安全管理标准和制度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监察部。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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