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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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2016 年 2 月 4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披露办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披露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我们研读了披露办法,并结合之前的相关经验,对披露办法进行了分析。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披露办法影响的不仅是披露,对于基金架构、基金的募集、文件起草、备案等诸多方面均有重要影响。一、披露要求根据披露办法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
2、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我们理解,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二、披露内容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
3、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首先, 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在实践中, 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事实上,招募说明书对于GP而言有极其重要的保护作用,譬如通过明确表明“本招募说明书以非公开方式提交给特定潜在投资人”、对商业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基金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以及潜在利益冲突等因素的披露等方式可以对GP提供必要保护。其次,该条
4、款明确“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属于必须披露的信息。投资团队的跟投、LP的跟投权、关联方的跟投权以及第三方的跟投权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都必须向投资者披露。这点在基金设立以及募集的时候尤为重要。三、披露标准根据 披露办法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5、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我们注意到, 在实践中 GP在募集 LP时经常会在各种文件中指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为多少,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对投资业务进行预测”是否意味着以后GP在募集的时候无法表明预期收益率?而“承担损失”如何解读?如果在一个结构化的基金中,GP出资作为劣后,是否触发了前述“违
6、规承担损失”?这些都有赖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此外,第一十条还禁止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四、基金合同中的披露事项披露办法 第十五条,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协会首次明确了基金合同中披露义务的必备条款,我们建议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核查自己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前述要求。根据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五、与其他法律的交叉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7、 年)(下称“新消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意味着金融行业一样受到新消法的监管。如果未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尤其是违反披露办法 第四条,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时候,除了披露办法中自律措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面对更为复杂的新消法下的不利后果。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8、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根据新消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附私募投资基金
9、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10、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
11、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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