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闽建[]号附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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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第六
2、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2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第八条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二)单位为职
3、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管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第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 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别处以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一)单位职工人
4、数在20 人(含 20 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3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 人以上 100 人(含 100 人)以内的,处以3 万元罚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 万元罚款: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 人以上的;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4、单位在管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行为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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