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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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潭县畜牧水产局防疫工作站 二、责任人 防疫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责任人为站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5号) (四)、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五)、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湘潭县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四
2、、核发范围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五、办理条件 1、与动物饲养场选址、布局、畜(禽)舍的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相适应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2、与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相适应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饲养、诊疗、加工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6、防疫、免疫制度建立。 六、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报告;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管理制度文本; 4、设备设施清单; 5、从业人员情况。 七、办理程序
3、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4、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防疫工作站。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防疫工作站分管负责人复审。 、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防疫工作站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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