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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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 2006?5 号)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新政办发, 2007?114 号)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 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
2、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9 页 - - - - -
3、- - - -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
4、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9 页 - - - - - - - - - ( 一)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 不含
5、100 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 预存 ;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 万以上至200万元的 (含 100 万元 ) ,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 预存 ; 工程合同价款在 200 万元至 500( 含 200 万) 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3% 预存 ; 工程合同价款在500 万元以上的 ( 含 500 万) ,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 预存 ; ( 二) 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 预存。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
6、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 ( 二) 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 ( 三) 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 四) 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 ( 五)第十二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 - - - - - - - - - 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
7、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县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 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8、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 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 补存工资保证金。第十五条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十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八条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9 页 - - - - - - - - - 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劳动
9、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第十九条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25 日,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臵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 日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7 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设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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