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华联麦当劳场地租赁合同标准文本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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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华联综合有限公司麦 当 劳 中 国 有 限 公 司场地租赁合同(标准文本)1. 出租 物 业2. 租金 及 公 共 事 业 费 用3. 租期 , 交 付 物 业 的 日 期4. 土地 使 用 权 及 建 筑 物 所 有 权5. 公用 事 业6. 保险 及 修 复 建 筑 物 的 要 求7. 不受 干 扰8. 无其 他 竞 争 餐 馆9. 招牌 及 改 建10. 抵押11. 用途 、 转 让 、 分 租 续 约 优 先 权 及 优 先 购 买 权12. 提前 终 止 本 合 同 的 权 利13. 登记 、 印 花 税 及 其 它 税 款14. 纠纷 的 解 决15. 本合 同 的 变 更16
2、. 通知17. 保密18. 不可 抗 力19. 利益 抵 触20. 代 位 权 利21. 不利 法 律22. 唯一 合 同23. 语言24. 管辖 法 律25. 无中 介 人26. 合同 生 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23 页 - - - - - - - - - 场地租赁合同( 北 京 华 联 2001 年 7 月 15 日 草 案 )本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 订 于 年 月 日 。出 租 方 ( 甲 方 )
3、 :住 所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号 码 :法 定 代 表 人:职 务:国 籍 :承 租 方 ( 乙 方 ) : 麦 当 劳 ( 餐 厅 食 品 ) 有 限 公 司住 所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号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国 籍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平 等 互 利 、共 同 发 展 的原 则 ,根 据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双 方 的 母 公 司 北 京 华 联 综 合 超 市 有 限 公 司 与 麦 当 劳 中 国 有 限公 司 于 2001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关 于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战 略 合作 的 框 架 协 议 ( 以
4、 下 简 称 框 架 协议 ) 的 规 定 , 经 友 好 协 商 , 签 订 本合 同 。双 方 同 意 , 由 北 京 华 联 综 合 超 市 有 限 公 司 和 麦 当 劳 中 国 有 限 公 司于2001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框 架 协 议 所 设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对本 合 同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1、 出 租 物 业甲 方 愿 意 出 租 及 乙 方 愿 意 承 租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红 线 图 中 标 明 的 场地 ( 以 下 简 称“ 场地 ”) ,由 乙 方 改 建 并 经 营 麦 当 劳 餐 厅 ( 以 下 简 称“ 餐厅 ” ) 。
5、该 场 地 为 位 于 中 国 省 市 区 路 号 的 建 筑 物 ( 以 下 简 称 “ 建 筑 物 ” ) 层 的 一 部 分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本 合 同 使 用 场 地 所 在 建 筑 物 之 公 共 地 方 及 附 属 设施 ,包 括 外 墙 ,附 件 二 、附 件 六 和 附 件 七 的 工 程 技 术 要 求 和 附 图 的 内容 。场 地 及 上 述 公 共 地方 和 附 属 设 施在 本 合 同 中 合 称 为“ 出 租 物 业 ”。场 地 的 实 用 面 积 ( 详 见 红 线 图 ) 至 少 平 方 米 , 沿 街 面 向 米 , 路 宽 米 ,深 度 至 少 米
6、 ( 上 述 所 有长 度 均 由 建 筑 物 内 部 或 内 墙 起 计 ) 。 场 地 移 交 时 , 乙 方 应 根 据 上 述 条件 验 收 ,如 甲 方 交 付 的 场 地实 际 面积 与 上 述 约 定 面 积 超 过 5% ,乙 方可 选 择 :(1)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但 对 本 合 同 第 2 条 所 述 的 租 金( 以 下简 称“ 租 金 ”) 按 照 甲 方 实 际 交 付 的 场 地 面 积 作 出 合 理 的 调 整 ;或(2) 终 止 合 同 。乙 方 如 选 择 终 止 合 同 ,甲 方 应 退 还 所 有 乙 方 已 支 付 给 甲 方的 款 项
7、, 并 赔 偿 由 此 引 起 的 乙 方 的 所 有 经 济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乙 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23 页 - - - - - - - - - 就 出 租 物 业 所 支 付 的 施 工 及 设 计 费 用 ) 。 如 甲 方 移 交 的 场 地 符 合 上 述要 求 , 而 乙 方 拒 绝 接 收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没 收 乙 方 已 支 付 的所 有 款 项 , 并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8、 甲 方 的 其 他 经 济 损 失 。2、 租 金 及 公 共 事 业 费 用乙 方 应 自 餐 厅 在 出 租 物 业 装 修 期 ( 装 修 期 为 甲 方 依 约 向 乙 方 移 交场 地 之 日 45 日 ) 满 之 日 ( 以 下 简 称 “ 起 租 日 ” ) 起 向 甲 方 支 付 租 金 。乙 方 从 起 租 日 起 , 按 框 架 协 议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1 项支 付 固 定 租金第 2 项 支 付 保 底 提 成 租 金 。 按 乙 方 承 租 场 地 的 实 际 面 积 计 , 固 定 租金 为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币 元在 以 保 底 提
9、成 方 式 计 算 租 金的 条 件 下 , 保 底 租 金 按 场 地 面 积 计 为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人 民币 元 。 注 意 :如 果 租 金 以 保 底 提 成 的 方 式 计 付 ,则 甲 方 有 权 查 询 该 餐 厅 帐 目 ,但 需 提 前 24 小 时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甲 方 查 询 人 员 需 出 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本人 身 份 证 明 , 并 遵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 乙 方 必 须 配 合 乙 方 于 每 月 月 初 十 个 工 作 日 以 前 向 甲 方 ( 电 汇 ) 支 付 该 月 租 金 , 交付 日 以 银 行 电 汇 单 据
10、 为 准 。如 果 起 租 日 并 非 在 某 个 月 的 第 一 日 , 第 一 次 的 租 金 与 最 后 一 次 的租 金应 按 该 整个 月 内 所 占 的 日 数 比 例 计 算 。 (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付 的 所 有 款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租 金 及 公 用 事 业 费 用 ) 结 算 应 以 税 务 局 制 定 的 相 应 项目 发 票 为 收 款 凭 据 。甲 方 应 于 接 收 上 述 款 项 同 时 开 具 发 票 给 乙 方 。如在下 一 次 付 款 以 前 ,乙 方 仍 未 收 到 该 项 目 的 发 票 ,乙 方 有 权 延 缓 支 付 该 款项
11、, 直 到 收 到 发 票 为 止 。 )乙 方 除 了 向 甲 方 支 付 租 金 及 依 照 本 合 同 第5 条 规 定 应 支 付 的 公用 事 业 应 付 项 目 外 , 乙 方 将 无 责 任 缴 付 关 于 出 租 物 业 之 任 何 其 他 费用 、管 理 费 或 应 付 项 目 ,而 经 营 餐 厅 的 一 切 收 益 由 乙 方 享 有 。公 用 事业 收 费 以 公 用 事 业 公 司 公 布 的 收 费 标 准 为 计 算 依 据 ( 不 增 加 任 何 其 他费 用 及 摊 派 。 乙 方 也 不 承 担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公 用 事 业 部 门 向 甲
12、 方 收取 的 罚 款 ) 。 租 金 税 及 土 地 使 用 费 均 由 甲 方 负 责 。乙 方 逾 期 支 付 租 金 ,每 逾 期 一 天 ,按 应 付 租 金 的 千 分 之 一 向 甲 方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30 日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乙 方 应 按 上 年 度 已付 租 金 标 准 赔 偿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甲 方 根 据 本 条解 除 本合 同 ,在 乙 方 未支 付 赔 偿 金 以 前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餐 厅 的 资 产 行 使 留 置 权 。3、 租 期 、 交 付 物 业 的 日 期本 合 同 所 订 租 期
13、为 二 十 (20) 年 , 自 起 租 日 开 始 计 算 , 至 餐 厅 经营 满 二 十 (20)周年 ( 以 下 简 称 “ 租 期 ” ) 。甲 方 于 完 成 本 合 同 附 件 六( 二 ) “ 物 业 交 接 条 件 ”中 应 由 甲 方 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23 页 - - - - - - - - - 成 的 事 项 后 ,向 乙 方 发 出 要 求 接 收 场 地 的 书 面通 知 。乙方 应 于 接 到 甲方 的 书 面
14、 通 知 后 天 内接 收 场 地 。场 地 移 交 时 ,乙 方 应 进 行 验收 。如符 合 附件 六( 二 )所 述 各 项条 件 ,即 应 进 驻 场 地 进 行 施 工 改 造 。双 方 交 接 应 签 定 书 面 交 接 文 件 。在 正 式 交 接 场 地 前 , 甲 方 应 结 清 出 租 物 业 内 所 有 应 由 甲 方 承 担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水 费 、电 费 等 ) 。任 何 人 以 任 何 名 义 提 出 的 应 由甲 方 承 担 的 费 用 及 债 务 与 乙 方 无 关 , 由 甲 方 负 责 。在 本 合 同 期 满 而 双 方 未 续 约
15、 或 本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时 , 乙 方 应 于 合同 终 止 后 10 日 内 将 租 赁 场 地 以 清 洁 良 好 的 状 态 交 给 甲 方 , 而 无 责 任将 物 业 恢 复 至 租 赁 前 原 状 ;因 乙 方 过 错 对 物 业 造 成 的 毁 损 、灭 失 ,由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乙 方 归 还 场 地 时 ,双 方 应 签 订 书 面 交 接 协 议 ,在书 面 交 接 协 议 签 订 前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餐 厅 的 资 产 行 使 留 置 权 。4、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建 筑 物 所 有 权所 有 权 的 证 件签 订 本 合
16、同 时 甲 方 提 供 有 关 场 地 和 / 或 建 筑 物 的 所 有 权 证 书 复印 件 : , , 。乙 方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上述 文件 作 为 附 件 五 。双 方 并 出 示 上 述 文 件 之 正 本 供对 方 验证 。在 办 理 相 关报 建 手 续 时 ,如 遇 一 方 所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不 符政 府 部门 要 求 ,应 由 交件 不 合 格一 方 在 两 个 月 内 设 法 使 该 文 件 完 善 。 如 果 甲 乙 双 方 提 供 文 件在 租 期 内 有 任 何 变 更 , 双 方 须 于 文 件 变 更 的 14 天 内 向 另 一 方 提
17、供 变更 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如 因 甲 方 证 件 不 全 而 影 响 到 乙 方 的 正常 营 业 ,乙方 有 权 延 缓 交 付 租 金 直 至 该 证 件 补 齐 。( 注 意 : 如 建 筑 物 属 新 建 或 在 建 , 甲 方 应 于 该 建 筑 物 竣 工 并 验 收 合 格后 十 二 (12) 个 月 内 向 乙 方 提 供 合 同 有 关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 房 产 所 有权 证 、 建 筑 物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文 件 等 证 书 。 甲 方 如 未 能 按 时 向 乙 方 提供 上 述 全 部 文 件 , 并 导 致 乙 方 不 能 营 业
18、, 乙 方 可 延 缓 支 付 租 金 , 或可 终 止 本 合 同 , 甲 方 应 赔 偿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 甲 方 陈 述 与 保 证 , 其 有 权 将 标 的 物 业 出 租 给 乙 方 ;倘 若 甲方 违 反 此 陈 述 与 保 证 ,造 成 乙 方 无 法 依 本 合 同使 用 场地 ,甲 方 同 意 按十 年 折 旧 赔 偿 乙 方 的 投 资 余 额 和 其 他 经 济 损 失 ( 包 括 在 发 生 诉 讼 情 况下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 。乙 方 陈 述 与 保 证 , 其 为 合 法 成 立 并 存 在 的 公 司
19、, 有 权 签 订 本 合同 ;并 已 依 法 获 得 政 府 批 准 ,办 理 了 必 要 的 营 业 手 续 ,在 场 地 上 进 行餐 厅 经 营 活 动 ; 倘 若 乙 方 违 反 此 陈 述 与 保 证 , 造 成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时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征收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23 页 - - - - - - - - - a. 全 部 征 收甲 方 确 认 在 签 定 本 合 同 之 时 , 其
20、未 收 到 任 何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任何 通 知 ,或 该 部 门 以 口 头 形 式 告 知 甲 方 ,场 地 或 建 筑 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可 能 会 被 征 收 。如 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和 规定 ,场 地 或 建 筑 物 被 当 地 政 府 征 收 而 用 于 市 政 建 设 ,甲 方 应 在 获 得 政府 补 偿 后 ,根 据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对 乙 方 给 予 补 偿 ;如果 建 筑 物 所 在 地 块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管 理
21、法 及 其 他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被 当 地 政 府 批 租 而 用 于 商 业 性 开 发 , 甲 方 除 按 城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对 乙 方 给 予 补 偿 外 ,还 应 尽 其 最 大 努 力 或 授 权乙 方 从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获 取 在 相 似 地 段 承 租 相 似 面 积 和 层 次 的 临 街 场地 的 权 利 ,或 在 商 业 性 开 发 完 成 后 按 合 理 、公 平 的 条 件 让 乙 方 回 租 原地 同 时 租 期 顺 延 。b. 部 分 征 收如 场 地 或 建 筑 物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遭 中 国 政 府 征 收
22、 , 又 或 关 于 部 分物 业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遭 有 关 当 局 收 回 ,其 结 果 将 会 影 响 餐 厅 的 生 意 或 导致 场 地 的 其 余 部 分 不 再 适 合 乙 方 继 续 使 用 ,则 乙 方 有 权 作 出 以 下 的 选择 :(a) 乙 方 可 于 政 府 征 收 或 收 回 出 租 物 业 或 建 筑 物 的 任 何 部 分 当 日起的六 十 天 内 ,选 择 终 止 本 合 同 ,如 有 关 征 收 当 局 给 予 补 偿 ,甲 方 应 确 认乙 方 成 为 由 于 餐 厅 经 营 年 限 不 足 而 导 致 经 济 损 失 及 设 备 报 废 产
23、生 损失 等 原 因 而 给 予 赔 偿 的 当 然 受 益 人 ( 除 场 地 之 产 权 部 分 的 赔 偿 外 ) ;或(b) 乙 方 可 选 择 在 减 少 支 付 租 金 的 情 况 下 , 于 租 赁 期 内 继 续 使 用出租物 业 的 其 余 部 分 ,应 支 付 之 新 租 金 将 根 据 该 出 租 物 业 被 征 收 或 收 回 部分 的 面 积 以 及 其 于 附 件 一 红 色 绘 图 内 所 示 的 原 面 积 之 间 的 差 别 调 整 只 适 用 于 固 定 租 金 ; 或(c) 甲 方 可 提 议 以 相 同 租 金 条 件 及 本 合 同 相 同 条 款 提
24、 供 予 乙 方 相似的物 业 ,该 替 换 物 业 在 面 积 、质 素 、地 点 、设 施 、行 人 流 量 和 受 欢 迎 程度 均 和 现 在 出 租 物 业 相 类 似 。5、 公 用 事 业5.1甲 方 须 按 详 细 叙 述 于 附 件 六 内 规 定 由 甲 方 提 供 之 公 用 事 业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23 页 - - - - - - - - - 条 件向 乙 方 移 交 场 地 , 具 备 该 条 件 所 需 费 用 根
25、 据 附 件 六 约 定 由 双 方 分 别 承担 。乙 方 进 驻 租 赁 场 地 之 前 , 有 权 委 托 甲 方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乙 方所 需 之 增 容 量 ( 以 下 简 称“ 增 加 供 应 ”) ,并 在 出 租 物 业 内 进 行 增 容 所需 之 工 程 或 安 装 工 作 ( 详 见 附 件 六 ) ,所 需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自 乙 方 进驻 场 地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如 乙 方 无 法 得 到 电 力 的 增 容 配 套 供 应 或 不 能在 建 筑 物 内 安 装 所 需 的 公 用 事 业 管 线 , 乙 方 也 可 选 择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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