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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考试要求】 掌握公开发行的条件及要求 掌握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差异 掌握辅导工作的基本要求【考试重点】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差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前文已讲到(2008 年 10 月 17 日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知识点1】保荐业务规程1.保荐业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和保荐代表人且后者的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例 1 单选题】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年。A.8B.10C.15D.20 答疑编号911050101 【答案】 B 相关人等: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
2、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部门相关人员2.保荐业务规则尽职调查、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配合证监会审核、持续督导保荐业务协调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知识点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和资产评估报告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招股说明书(1)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1 期截止日后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 个月。(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 个月,自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算起。(3)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但
3、须说明。3.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1 年【知识点 3】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辅导报告1.审计意见的类型2.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确定原则: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 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预则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 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3.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4.辅导报告第二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考试要求】 求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及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
4、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内核保荐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 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 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熟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考试要点】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及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内核保荐和承销商备案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发行人报送申
5、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知识点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006 年 5 月发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 - - - - 【知识点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
6、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基本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股份,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 净利润 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 1 年盈利且净利润 500 万,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30%(3)最近 1 期末净资产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2.发行人持续盈利的要求不存在以下 情况(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持续盈利重大不利影响。(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
7、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最近 1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最近 1 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3.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要求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2)最近 3 年内受到证监会处罚或最近1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4.其他条件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
8、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 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知识点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及验收2006 年 5 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8 年 12 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前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监、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的培训发行人所在地的
9、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2.保荐人的内核:规范保荐人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成立内核小组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要求发行人整改不规范行为 建立保荐工作档案受发行人委托, 配合发行人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编制招股说明书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 “ 防火墙 ” 原则) 建立股票承销工作的协调机构股票经证监会核准,组织发行人做好市场推介活动发行完成后的15 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向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推介、定价、申购、该股票二级市场的表现及发行组织工作等) 保荐人应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 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1 个月内, 对发行人
10、进行回访,出具回访报告报送证监会、发行人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回访报告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 - - - - - - - - - 【知识点 4】承销商备案材料1.备案材料的要求(1)主承销商应当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2)承销商备案材料:承销说明书、承销商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承销协议和
11、承销团协议(3)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承销商备案材料的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可或否决。2.备案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1)备案材料是否完备(2)承销说明书内容是否完备(3)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法之规定) (4)承销费用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 (5)承销团各成员包销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应详细披露。(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 30%,最高不超过3 亿元 ;同时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60%) (6)发行人与承销团各成员之间的关联关
12、系情况是否详细披露(发行人、保荐人、副主承销商的前5 位股东及持有7%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发行人与承销团各成员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7)承销团的副主承销商数量符合规定。承销金额在3 亿元以上、承销团成员在10 家以上可设 2-3 家副主承销商(8)承销商备案材料涉及的所有条款是否一致(9)承销商备案材料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10)备案材料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主承销商应及时进行更改,并补报备案。3.承销说明书4.承销协议与承销团协议【知识点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核准程序申报 受理 初审 预披露 发审委审核 决定 (6 个
13、月 ) 2.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1)证监会 2006 年 5 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2)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履行职责 发审委的组成: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25 名,证监会的人员 5 名,发审委会议召集人5 人 ) 每届任期1 年,可以连任 (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 届) 证监会应予以解聘: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的职责回避的相关事项(发审委委
14、员或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保荐人的董监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发审委委员所在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担任董监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发审委会议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 - - - - - - - - - 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向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发审委会议一般要求:记
15、名投票方式、不得弃权,同意票或反对票均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普通程序: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发审委会议召开5 日前 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 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5 票为通过,未达5 票为未通过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5 票,暂缓,否,按正常程序进行。即使暂缓,也只能暂缓一次。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
16、面反馈特别程序: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5 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3 票为通过,未达3 票为未通过不得提议暂缓表决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 发行人承诺函、 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的,可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
17、,不予核准。 此时,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如果没有这样反而唆使、协助或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 3 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保荐人的保荐。【知识点 6】会后事项1.会后事项的情景2.发审会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具体要求(1)公司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应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就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2)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标准。发行人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条件有: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18、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8 页 - - - - - - - - -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8 页 - - - - - - - - - (3)拟发行公司最近1 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发行监管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4)封卷(5)证监会在公开发行前两周左右通知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求其按照15号文第四条要求,报送会后事项的有关
19、材料(6)发行公司在发审会通过后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缓安排发行,无重大事项发生的,办理最终封卷手续。(7)在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1 个工作日中午 12:00 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发行监管部提交“ 承诺函 ” ,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即最近两周左右时间内),无15 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如有重大事项发生,应重新提交会后事项材料。(8)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9)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
20、事项,提交有关说明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2 日刊登补充广告。【知识点 7】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1.更换保荐人 (主承销商 )重新履行申报手续+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2.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 +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知识点 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
21、计资料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1.专项复核的目的: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2.专项复核的范围:问题明确可操作+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 3.专项复核事务所的选择: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4.专项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间隔专项复核报告出具日至少1 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向同一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及相关服务+应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及中注协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有关执业规范。5.专项复核报告的要求应由两名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其中至少1 名为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应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不得以“ 未发现 ” 等类似的消极意见代替复核结论。报告最迟应在发行人申报财务资料的有效期截止前 1 个月送至证监会。6.专项复核差异的处理7.专项复核报告的适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8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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