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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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有关情况的说明2018-06-26 2017 年 10 月 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意见 ),提出 36项重要改革措施。 为保障有关改革措施落实于法有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认真梳理,就急需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内容反复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形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12 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并同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
2、 (草案送审稿 )(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2018 年 1 月 16 日,经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 月,结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作了相应修改。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的总体思路条例于 2014 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2017 年 5 月进行了局部修改。此次修改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紧紧围绕确保创新意见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立足改革急需 ;同时,考虑条例不宜频繁修订,对制约医疗器械有效监管的突出问题一并予以解决, 为改革和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修改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以 创新意见为依据,对现行条例中不相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相关规定;二是对制约监管的突出问题进行针对性地补充
3、,解决监管急需 ;三是落实 “ 四个最严” 要求,严格法律责任,并处罚到人。二、主要修改内容修正案草案落实创新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临床试验审批改为默示许可, 增加附条件审批、拓展性临床等规定,明确要求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针对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代理人管理,禁止进口和销售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等要求,对临床评价、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管理、 复检等制度进行完善, 并增加处罚到人的条款。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条例增加12 条,删除 2 条,修改 39 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 一)完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落实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
4、度,在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中设专条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持有人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 ),并在相关章节中强化持有人主体责任。在第三章 “ 医疗器械生产 ” 和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 中,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经营也可以委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托其他企业生产经营其产品;委托生产经营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明确上市许
5、可持有人应当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要求生产,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要求,并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质量体系自查报告(第二十八条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代理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在第五章 “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中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按规定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五十二条 ),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
6、价(第五十六条 ),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责任 (第五十七条 )。针对监管实践中对境外注册人和备案人监管难、处罚难的问题,在强化持有人义务的同时, 增加对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境内的代理人的管理规定,明确代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要求代理人每年将有关代理信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 ),并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第八十条 )。 ( 二)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总结监管经验,明确临床评价概念,厘清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的关系,对临床评价提出明确管理要求。 改变过去以目录形式确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的管理方式, 根据产品的成熟度、 风险以及具体申请人的研发过程,
7、对临床试验进行重新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原则上不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评价,其中,用于支持或者维持生命或者临床使用具有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原则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第九条、第十九条 )。将第三类高风险产品临床试验审批由明示许可改为默示许可(第二十一条 );增加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接受、 拓展性临床使用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 三)优化审批程序根据创新意见,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审批改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审批,并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经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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