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车辆挂户经营合同纠纷及处理方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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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挂户经营合同纠纷及处理方法1、单纯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与法律适用问题。因车辆挂靠经营引起的如欠服务费用、 垫付费用以及不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所引起的纠纷等单纯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笔者以为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1、单纯的车辆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的审理与法律适用问题。因车辆挂靠经营引起的如欠服务费用、 垫付费用以及不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所引起的纠纷等单纯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笔者以为应适用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确定案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类纠纷一般由被挂靠企业所在地法院受理为宜。这是因为由于被挂靠者的企
2、业住所地是单一和固定的,而挂靠者的住所地则是多处和不确定的, 统一由被挂靠企业所在地法院受理该类纠纷,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 更能维护审理该类案件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通过同一法院大量审理该类纠纷,还有利于积累该类案件的专业审判经验。而且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普遍在被挂靠企业,这样也不违背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关于“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在具体审理该类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 挂靠经营合同 ” 内容的合法性,有无霸王条款。 因为实践中,被挂靠企业往往会利用自己有运输资质的强势地位, 强迫挂靠者签订一些明显违法和
3、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推脱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从而损害挂靠者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诸如该类违法内容,依法坚决不予支持。审理车辆“ 挂靠经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营合同纠纷 ” ,首先应在确定合同效力的情况下,查清违约事实,确定违约责任承担方; 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能调则调,公正审判。2、车辆挂靠经营中因交通事故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与法律适
4、用问题。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 侵权责任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确定案由,该类纠纷的管辖权民诉法中亦有明确的规定, “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不再赘述。但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关于此类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却有比较大的争议, 笔者详细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在实践中,被挂靠企业为了规避挂靠经营的风险,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把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推给实际车主,这种只收取挂靠费用而不承担任何风险的合同内容显然也是霸王条款的一
5、种,不仅对挂靠者不公平,而且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第三人亦不公平。事实上,车辆挂靠合同已经将挂靠者和被挂靠企业连成一个车辆经营的共同体,作为为交通车辆提供了合法运输身份的管理企业,对于挂靠车辆在运输经营过程中的任何侵权、危害行为, 只要给他人和财产造成了经济损害的,都逃脱不了其依法经营管理中应承担的共同义务和民事责任,是法律上的共同侵权责任人。因此,实践中无论在合同中是否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约定被挂靠企业
6、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都应将被挂靠企业列为被告人,承担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当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纠纷的客观事实和实际情况,在案件具体审理过程中,首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
7、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划清责任后,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员和实际车主的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内(如果机动车实际车主也无过错,只对驾驶人员的过错承担响应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保险的,一般应与“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一并审理,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过错责任人补充赔偿, 实际车主和被挂
8、靠企业在过错责任人依法应承担的补充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中,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 - - - - 往往和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 分裂开来审理, 造成因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分别由不同的庭室甚至不同的法院多案由多次数审理的实际情况。这样,不仅人为地延长了该类纠纷的审判时间, 又缺乏同一案件事实执法的统一性和连
9、续性,出现有失公平的现象,且不利于及时保护受害人或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当事人为此付出重复承担责任的代价。如某“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一案,经北京某区法院调解后达成了赔偿协议,确定由司机和被挂靠企业自愿共同承担了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企业在支付了赔偿金后,又在河南某法院提起了“ 车辆挂靠合同纠纷 ” 和“ 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 ,同时又把司机和实际车主再次列为被告, 要求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法院最后竟又判决司机再次承担了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只不过,这次承担的责任对象不是事故的被害人,而是车辆被挂靠企业而已。众所周知,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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