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万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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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 360 号原告甲 1,女, 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住荣县XX 镇 XX村 X 组。原告甲 2,女, 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住荣县XX 镇 XX村 X 组。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乙 1,男, 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住荣县XX 镇 XX村 X 组。委托代理人曹正义,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乙 2,男, 19XX 年 XX 月 X 日生,住乐山市市中区XX 镇XX 村 X 组。被告荣县某某公司。住所地荣县XXX 镇 XXX 路 XXX 号. 法定代表人 XXX
2、, 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 XXX, 公司稽查部经理 . 委托代理人 XXX, 男,19XX 年 X 月 XX 日生,汉族,住荣县 XX 镇XX 街 XX 号.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路西段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三楼. 负责人陈如东 ,总经理 .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9 页 - - - - - - - - - 委托代理人周淳 ,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
3、山市中区嘉祥路 1293号嘉祥苑一层二层 . 负责人刘兴蓉 ,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 XXX, 公司员工 . 原告甲 1、甲 2 与被告乙 1、乙 2、荣县某某公司(简称荣县某公司)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简称联合保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简称都邦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 1 月 24 日受理后, 依法由审判员郝小军独任审判,于 2011年 3 月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1、甲 2 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被告乙 1 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正义,被告乙2,被告荣县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XXX 、XXX ,第
4、三人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淳,第三人都邦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 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交通事故致XXX 才死亡,给二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特起诉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78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2380元、丧葬费 11595.50元、交通费 5000 元,合计 417055.50元。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二原告赔偿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荣县 XX 镇 XX 村委会和 XX 派出所关于原告 XXX 生育子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5、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9 页 - - - - - - - - - 女情况的证明; 2.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交强险、商业险保单、交警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意见书、火化证;3.用工合同、营业执照、工资表、租房合同及租金收条、荣县XX 镇 XX 村委会关于XX 租住房屋和务工的证明各一份、荣县XX 镇 XX 街居委会和 XX派出所关于 XXX 租住房屋的证明、申请 XXX 和 XXX 出庭作证证言、荣县 XX 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关于原告XXX 清宫手术证明及节制生育休假证、荣县 XX
6、镇 XX 村委会关于原告XXX 流产的证明。被告乙 1 辩称: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请求过高, XXX 驾驶车辆只是履行工作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乙 2 辩称: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被告荣县某公司辩称: 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公司已垫付费用 54520元(不含不在赔款中抵扣的10000元)应在本案赔款中退补,其余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被告荣县某公司举示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交通事故认定书、垫付费用54520元的票据、投保单。第三人联合保险公司述称: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赔
7、偿应农村标准计算,先由都邦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联合保险按责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联合保险公司举示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 - - - - - - - - - 第三人都邦保险公司述称: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用工合同、租房协议、租金收条及相应证明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赔偿应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8、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 死因鉴定费 1500元、施救费 500 元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XXX 已将头伸出川 CXXXXX号车外,与川 LXXXXXXX号车相刮造成 XXX 才死亡,XXX 应是川 CXXXX号车和川 LXXXX号车共同第三者,故应由都邦保险公司和联合保险公司共同在交强险中承担责任,再按责在商业险中赔偿。都邦保险公司举示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保单抄件。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和所举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判断,能证明以下事实:川 CXXXX 号大型普通客车系被告荣县某公司所有,被告XXX系公司驾驶员。 该车向第三人联合保
9、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 ,每座 30000元及不计免赔,投保了法律服务特约条款险,投保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其中承运旅客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200000元及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均自2010 年 12 月22 日零时起至 2011 年 12月 21 日二十四时止。XXX 系川 LXXX 号车车主,亦是该车驾驶员。该车向第三人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10、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9 页 - - - - - - - - - 失赔偿限额 2000 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限均自 2010年 8 月 5 日零时起至 2011 年 8 月 4 日二十四时止。2010 年 12月 22日, 被告 XXX 驾驶川 CXXXX 号大型普通客车,由荣县 XX 镇往 XX 方向行驶, 14 时 55 分,行至荣县 XX 镇 XXX村 XX 组单行路段倒车时,车上乘客XXX 将身体头部伸出车窗外与停在路中由被告 XXX 驾驶的川 LXXXX 号中型仓栅式货车相刮, 造成 XXX 当场死亡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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