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小悦悦事件的立法问题整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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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小悦悦事件”引发讨论见死不救该不该立法规范(深阅读)前不久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中,两岁的小悦悦被车撞伤后,18 人步行或骑车路过,都没有停下来施救,引起社会的反思。对此,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专门组织了3场座谈会,探讨如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好心救人者反被诬,英雄“流血又流泪”,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也是一些人想做好事却又不敢的原因之一。据悉, 这种情况并非中国独有,国外也不止一次出现过好心助人反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对此,很多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不少专家认为, 中国有必要制定类似的法律。中国需要“好人免责法”吗专家们认为,目前有必要通过立法
2、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为救助人规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从而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为好心人免责的专门条款。”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说,一个人救了人,反而可能要承担责任。有了这样的事情,人们就会在利益权衡之下,选择不救人。“现在呼唤中国的好人免责法 ,就是要让好心人做好事,不管有没有过失,只要他不是故意的,就不用承担责任。”据了解,类似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在美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有,被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 。 “好撒玛利亚人法”一般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不能达到证明
3、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道德领域的事,法律怎么介入见义勇为, 守望相助,是受人类道德规范支配的行为,体现的是人的道德水准。让法律掺和进来, 是否对道德建设产生不良影响?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齐表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特别是好心救人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专家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这在西方国家不乏先例。 ”朱列玉介绍, 在美国, 就是通过一个著名的案例确定“好心人免责”的法律规则,保护善良的救助者2004 年,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 另外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亚历山德拉在车祸后瘫痪。但 2
4、008 年,亚历山德拉却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 年,加州议会以750 的投票比例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布在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中,一个人因救助他人有所疏忽而导致其受到伤害时,救人者得以免责。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蔡镇顺认为,法院判决也是对社会道德的一种引导,法院判决应该弘扬社会正义与良知,推动国家的文明建设。助人行为目前真的无法可依吗但也有专家认为,即使在欠缺专门的“好心人免责条款”的情况下,救人反而倒霉的事情,也是不应该的。华南师范大学教授、理论部副主任谈方认为,“从搀扶老人反被诬等类型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往往
5、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不守法、有法不依,公平正义这个最后的屏障没有守住,让好人寒心。”谈方说,谁主张谁举证, 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则, “如果你反告别人伤害你,你就应该举出相应的证据;你举不出来,就不应该支持” 。据悉,深圳市政府已将类似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2011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深圳政府法制办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告诉记者:“现在正在调研起草阶段。”周成新介绍了拟在该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1 页 - - - - - - - - - 例中呈现的三条规
6、定:一,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则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周成新坦言,对于此条例,目前还有一些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应该单独立法;也有人认为应该成为一个条款,补充到原有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人质疑,深圳是否有相关立法权。 “目前,还没有征求意见, 人大也没有列入立法计划,估计今年内不大可能出台。”从“小悦悦事件”看他国立法如何避免见死不救保护见义勇为
7、10 月 13 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在7 分钟内被两辆车先后3 次碾轧,这期间竟有 18 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4 天后,武汉一名 15 岁学生扶起一位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一边是路人漠然离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其实,早在2005 年至 2006 年,全国人大代表陈文希和汪春兰就曾针对这种情况抛出提案,大意是:尽快出台见义勇为法 ,制定见死不救罪 。实际上,美欧诸国早已制定类似法律,既有对见死不救者的惩罚,也有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8、见死(危)不救要被问罪国外在“见死不救”这方面有着相关的法律,一些国家叫做“拒绝援助罪”。但应该注意到,这项罪名的成立有着非常严格的前提,比如要充分界定救助者与被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否为亲属或者恋人等;以及救助者是否会对被救人造成伤害等一系列前提下,才能立罪。美国有专门的 救援责任法 ,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和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处于险境中的公众,此外还有配偶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救援责任的界定等。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规定任何人必须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如果有能力进行救助而不救助,则构成可惩罚的违法行为。比如,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 911 报警电话,就可
9、能构成轻微疏忽罪。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 在佛蒙特州, 见死不救者会被处以100 美元的罚款。在欧洲一些国家,如德国、 法国、 挪威、瑞典、 西班牙、 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都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法国 1994 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 年监禁并扣50 万法郎罚金。 ”德国刑法典 第 323 条 c 项就规定, “意外事故、 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名师资料总
10、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1 页 - - - - - - - - - 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 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 国外“见义勇为法”重在保护美国有部法律,叫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 ,相当于“见义勇为法” , 它不是为了奖励见义勇为者,而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免于受到恶意诉讼而制定的。它保护见义勇为者对受难者的死亡、伤残、残疾不承担法律责任, 只
11、要见义勇为者行为理智,出于好意,遵循常识和使用合理的技能即可。美国联邦和所有州的法律中都有其各自的“见义勇为法” ,有的叫做 无偿施救者保护法 (volunteer protection law ) ,主要目的都在于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责任来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被追究责任,从而勇于挺身而出。这部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的名称来自于圣经中耶稣所举的撒马利亚人无偿救助旁人的例子,具有深厚的人文关怀精神,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通过立法的形式来鼓励见义勇为在美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除了美国之外,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法律,但主要
12、属于各省司法管辖内,例如安大略省 2001 年颁布的 见义勇为法就有一条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加拿大司法界人士称,制定该法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国和西班牙,类似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都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良知而运作着,它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 监护人领域亟待立法重新审视“小悦悦事件” ,就在人们大呼“国人的良知去哪里了”的同时,一些人开始将视角转向受害女孩儿的父母,并质问“他们当时去哪儿了?他们是否尽到
13、了监护人的责任”?这么追问或许会被扣上“冷血”的帽子,但让一个两岁的孩子在下着雨的傍晚独自跑上街道,父母没有给她足够的监护,却是不争的事实。目前,中国的法律条款尚未对监护人的具体行为作出详细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多大年龄的孩子可以独处或独自外出,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还要看看国外的有关法律。加拿大安大略省规定: “让 16 岁或以下的孩子独处时,监护人必须提供当时情况下适当的监管和看护。”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12 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离开学校以后,家长自己不能照顾的话,必须托给别人照顾”。如果孩子无人照顾的情况被发现并报警,不但孩子会被相关的社会福利机构带走
14、,父母还会被起诉 “危害孩子安全罪 (endanger child welfare) ” 。父母如果要想要回孩子,需要经历一系列持久的法庭官司。如果法庭判定父母缺乏监管能力,那么孩子很可能就要不回来了。2011 年 5 月 11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1 页 - - - - - - - - - 日,一名刚刚移民到美国的老奶奶把自己大约3、4 岁的孙子留在纽约州哥伦布公园,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管理人员带着孩子沿公园附近寻找其奶奶20 分钟未果,遂向
15、警方求助,孩子家长险些因此被捕。小悦悦事件引立法讨论律师质疑撞人司机不下车小悦悦事件发生后,伸手相助的陈贤妹阿姨成了媒体追逐的焦点人物。/佛山日报记者张明术摄情义并未走远行善需要保障小悦悦虽然离我们去了。但对小悦悦事件的反思没有停止。从某种意义上,这是一次全民的思想、 道德和法纪的再教育。除了痛斥肇事司机、谴责冷漠路人,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如何用制度保障?见危不救的行为,该不该入刑?昨日,省市的大讨论继续展开,立法与机制保障见义勇为再次成为焦点。见危不救,该不该立法惩处?省社工委组织法律工作者座谈,探讨法律保障作用昨日上午,省社工委以“谴责见死不救行为,
16、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主题召开第三场座谈会,邀请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工作者代表,就“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展开讨论。与会者认为,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应该让法律保障好人有好报,也应以人为本,唤醒人性。观点 PK 见危不救,该不该立法惩处?小悦悦事件中,路人的冷漠刺痛了大家的心。除了谴责路人冷漠,大力表彰陈贤妹见义勇为的美德,法律又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去维护正义呢?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当道德规范已经无法有效调整某种社会现象,而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 “小悦悦事件”传递出,见危不救已经对社会造成危害,为了鼓励见义勇为,惩治见危不救
17、,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见危不救的行为,尤其是对社会特殊人群(比如公务人员、先进人士、医生等) ,做出明确的“惩恶”规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镇顺教授对此持反对意见。“我不赞成对普通公众规定见死不救罪。公众的救助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法律问题。”蔡镇顺认为,道德滑坡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实际上即使立法也无法执行,甚至可能适得其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军也认为,小悦悦事件中是一个道德范畴问题,可以通过舆论谴责、社会倡导解决, 而且已经有道德规范,如果立了法,如何定罪量刑?因此,对法律和道德需要进行必要的区分,该法律管的归法律,该道德约束的,还是交给道德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
18、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1 页 - - - - - - - - - 来解决。依靠法律,还是唤醒人性?既然对见危不救进行立法惩处不可行,那么,法律在类似事件中究竟该发挥什么作用?朱列玉就认为, 可以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好心人免责” ,让“好人能够有好报” ,免除善良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经费,给予见义勇为者物质、精神上的双重奖励,在医疗、就业、子女教育、证照办理以及税费方面给予优待,鼓励民众见义勇为。在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朱占同看来,
19、改变当前这种局面,法律保障必不可少。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诉讼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证据规则要对见义勇为的人有利。而对于肇事司机的惩处、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法律的作用都十分重要。“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和道德要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振洪认为,“见死不救” 情况的出现, 实际上是社会诚信的缺失, 有赖全社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重建人们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教育要提到人性的高度,从教育上唤醒人性。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人大代表吴青也认为,小悦悦事件是极端事件,不能说明社会冷漠,大部分人是好心人,应该以好人好事激发民众的光明之心。特别是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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