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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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停车场, 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 建管并重、 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 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第四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
2、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 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3、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第八条
4、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 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第九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5、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鼓励企事业单位、 居民小区及 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 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
6、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 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二)使用权证明材料;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7、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 - - - -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材料外, 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第十六条 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 不得影响步行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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