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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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2、、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备案。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第四条 省
3、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导各地通过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履职能力,推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指派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配合对全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促使技术服务机构廉洁、专业、客观、公正的开展技术服务,对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4、施行记分管理制度。第七条 逐步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岗位能力评价制度。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第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向消防救援机构开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的查询功能。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5、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七)依法
6、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 资料。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 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
7、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満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
8、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四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技术审查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选用的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
9、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各类消防设施等涉及消防安全性的内容进行审查。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检测。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现场评定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配电等各类消防设施的设置及系统功能等内容,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可测量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评定。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 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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