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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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治原则及政策措施】固体废物污染
2、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负责、损害者担责的原则。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四条【政府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基础设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综合利用、监测鉴别、宣传的财政投入。鼓励多渠道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相关环保产业,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省各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
3、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之中,并将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气。第八条 【检举、 控告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4、。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第九条【污染环境防治标准和规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基准,结合本省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地方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的控制标准、技术规范。第十条【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产生、收
5、集、运输、贮存(包括暂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一条【暂扣、查封违法设备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及设备、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及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突发
6、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信息发布】 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投资,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系统和化学品登记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产生或经营固体废物的单位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
7、用评价体系。第十五条【培训】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管理、污染防治技术培训,逐步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规划要求】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信、商务、卫生、住建等部门就全省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处置和储存进行统一规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项目的选址、立项和建设必须符合全省统一规划。第十七条【基本要求】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合格有效的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八条 【固体废物鉴别
8、】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不能明确确定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物理特性、 化学成份、 危害特性的, 产生单位应当委托鉴别单位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鉴别分类,出具鉴别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类管理。因原料、工艺改变导致固体废物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鉴别。对产生的成份不稳定的固体废物,应当每年监测鉴别一次。第十九条【转移】固体废物的转移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省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电子联单和运输全程卫星定位跟踪。电子联单和运输全程卫星定位跟踪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焚烧处置企业监测】焚烧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9、进行二恶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填埋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填埋场地、贮存场地地下水进行长期监测。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的
10、进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综合利用,不得倒卖、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 【农业固体废物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农村和农业生产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用薄膜、废弃农药、 化肥及农药包装物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达标排放污染物。未达到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假冒伪劣及违法物品的处置】工商、公安、食药、
11、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及其它违法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露天焚烧或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工商、公安、食药、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收缴的假冒伪劣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处置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水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二) 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或者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三)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危险废物;(四)利用渗井
12、、渗坑或天井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五)将废塑料、废电子产品、餐厨垃圾、废食用油脂、废矿物油等回收利用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七条【申报登记】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1 月 31 日之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收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贮存。第二十九条【三同时】自行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其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由第三方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第三十条【污染防治设施运
13、行】自行建设的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确需停止运行的,应当提前30 日报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交由第三方利用、 处置的项目, 第三方的贮存、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对第三方有监督责任,并对其设施不正常运行负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隐蔽工程环境监理】采取填埋或堆存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应当实施环境监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14、 - - - - - 第三十二条 【矿山开采】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 煤矸石、 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并进行绿化或者复垦为农田,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三十三条【废弃物资拆解】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弃物资的拆解单位,应当建立经营登记档案,对拆解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并于每年1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产生量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拆解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化工、有色金属冶炼、
15、农药、电镀、电子拆解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场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场地,堆放和填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及其他受污染风险较大的场地,在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时,土地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对经评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场地环境污染风险调查评估与修复的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工信、城建等部门制定。禁止将可能存在场地环境污染风险的土地未经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或者场地环境污染未修复合格即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第五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五条 【产废单位的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
16、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 处置措施,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以危险废物或部分添加危险废物替代原生产原料进行生产的或协同处置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7、或委托他人经营。第三十八条【经营记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簿,并保存十年以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去向、成分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应当载入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簿。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并设立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示。第三十九条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转移申请。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转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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