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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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川、河流、湖泊、森林、动植物、重要地质遗迹、特殊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园林、建筑、工程设施、寺
2、庙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的环境以及民俗风情等。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第七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
3、接受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游人安全和公共秩序;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六)组织研究和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七)隶属人
4、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先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和价值。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其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划分为三级:(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二)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第九条设立风景名胜区,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 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报,经省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国务院审定公布。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由风景名胜区隶属的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碑或者其他标志。第十条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等可以设立同名风景名胜区,但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前,应当征求原批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因风景名胜区资源或者配套设施、服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该风景名胜区等级条件的,应当由批准公布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降级或者撤销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6、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或者其周边地区有重大风景名胜资源发现,或者原有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经重新评价,确认其具备升级条件或者需要扩大范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划定范围或者提高该风景名胜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区等级。第十三条设立风景名胜区, 不改变风景名胜区内企业、事业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的隶属关系及其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设立风景名胜区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7、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合理解决。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应当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性质、特点、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方案,功能分区和景区划分,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游览线路,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景区性质、特点、景点保护与建设方案,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布局,重要景观建筑的设计方案等。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规划, 在风景名胜区隶属的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8、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法,按下列规定择选规划设计单位:(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甲级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二)市、县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乙级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境外规划设计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投标活动。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别向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
9、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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