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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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为加强医院抗菌药物应用的管理,指导临床医师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1、抗菌药物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等感染性疾病,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2、抗菌药物治疗前应送临床标本进行病原体鉴定与药敏试验。未获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一旦获得感染病原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则应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临床用
2、药效果等调整用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门诊病人根据病情需要开展药敏工作。3、对于阳性培养结果要进行分析,区别真正的病原体、定植细菌和污染菌。病原体药敏试验结果确定后,一般应针对性地选择窄谱抗菌药物应用。若根据临床表现及临床用药效果不采用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需在病历中注明理由。4、给予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对该患者肝、肾功能进行评估,根据肝、肾功能情况相应调整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案。对妊娠期、哺乳期、新生儿、婴幼儿、老年等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时应考虑其特殊的病理生理状况,审慎选择抗菌药物的种类和药物用量。5、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均应密切观察药物疗效、毒副作用,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较长时间使用抗菌药
3、物的患者,更应重视细菌动态变化和药敏试验结果,防止菌群失调和细菌耐药性的产生。6、病情允许时,抗菌药物应该由静脉给药转换为口服给药。7、严格控制皮肤、粘膜等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性的产生。不允许擅自将全身用制剂在局部使用,包括抗菌药物的呼吸道吸入给药。8、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一日给药1次(重症感染者除外)。9、抗菌药物品种不宜频繁更换,一般病人应观察72小时,重症病人观察48小时后,再进行必要的药物品种与方案的调整。10、抗菌药物的用药疗程,一般感染疾病在症状体征消失后,可考虑在72小时内停用
4、,特殊感染按特定疗程执行。11、严格掌握联合用药的指征和原则,以期达到协同抗菌效果和减少耐药菌的产生。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可能增多。12、在应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注意与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之间的相互影响。13、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14、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手术预防用药仅用于泌尿外科手术,其他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不得使用氟喹诺酮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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