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异地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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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异地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_银行异地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机构风险管理,建立控制有效的异地机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机构是指隶属于境内管辖分行(以下简称管辖分行)管理的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 第3条 在总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下,由管辖分行向异地机构派驻分管风险副行长,建立垂直高效的风险管理体制与流程,并强化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4条 管辖分行履行对异地机构风险管理的主要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一)参与异地机构风险管理队伍的管理。参与异地机构风险管理人员的招聘、资格考试,组织
2、监督开展各项业务培训。 (二)牵头建立异地机构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架构和流程。管辖分行牵头负责异地机构的基本风险管理政策与制度制定、基本业务流程与系统工具设置等工作。 (三)组织异地机构的开业辅导和开业验收工作,并向总行报告异地机构开业验收情况。 (四)对异地机构风险管理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总行报告异地机构日常风险管理状况。 (五)负责审批管辖分行权限内的异地机构信贷业务,并定期组织对异地机构风险管理工作检查与监督。 (六)根据总行要求对异地机构的信贷业务权限进行管理、检查与监督。 (七)指导异地机构做好区域信贷政策和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5条 管辖分行信贷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
3、部门履行上述管理职责。 第6条 异地机构风险管理部在分管风险副行长(含行长助理,下同)的领导下,按照管辖分行要求统一负责辖内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制定、制度修订、授信审批、信贷业务运营及组合管理等。 第7条 异地机构所有批发银行信贷业务(含对公授信、同业授信等)均集中由风险管理部审贷官审批。 分设授信审批部和信贷管理部的,信贷业务审批由授信审批部负责,其他由信贷管理部负责。 业务量较小的机构,零售贷款原则上集中风险管理部集中审批。 第8条 异地机构信贷业务放款操作应集中在二级分行/异地支行办理。对异地机构下属的距离较远的网点,应通过人员派驻、信息系统等形式提高效率。 第9条 风险管理部门岗
4、位设置 风险管理岗位分为信贷管理、授信审批和信贷业务运营三大类。 (一)信贷业务运营类岗位:信贷放款审核、信贷放款处理。 (二)信贷管理类岗位:信贷政策制度、督导检查、风险预警、风险监测分析、分类拨备、清收保全、信贷系统管理、信贷综合、信贷管理、集中核保等。 (三)授信审批类岗位:授信审查审批岗。 第10条 在职责兼容的情况下,上述岗位可由异地机构合理安排人员兼任。 放款经办与放款复核、放款经办/复核与档案管理、协同调查/风险评估与授信审批职责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章 风险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管辖分行通过对异地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日常监督、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建立对异地机构垂直独立的信用
5、风险管理体制。 关键岗位人员包括分管风险副行长(含行长助理)、风险管理部门总经理、高级及以上的风险经理和审贷官。 第十二条分管风险副行长管理 (一)由管辖分行派驻,在管辖分行分管风险副行长统一领导下,负责异地机构信贷资产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对异地机构风险管理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由管辖分行分管风险副行长提名,并征得异地机构行长同意后,由管辖分_聘。 (三)参加并通过总行风险经理或审贷官资格考试。 (四)其工作调动应征得管辖分行分管风险副行长和异地机构行长同意。 (五)向管辖分行分管风险副行长与异地机构行长双线报告,但以前者为主报告路线。 (六)管辖分行分管风险副行长负责确定其薪酬待遇,并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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