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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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病假、事假等假期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制度第一条 考勤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它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人事管理、考核评价员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奖惩任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考勤对象为医院在编人员以及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返聘职工。
2、第三条 考勤方式为指纹签到、指纹签退。 第四条 考勤结果与工资、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直接挂钩。 第二章 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五条 病假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不能上班进行正常工作,经本院或省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医生诊断证明而获准休息、疗养、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凡本院的诊断证明须由相应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出具,并经该专业科室主任签字。 (一)一般疾病假期工资待遇 1、病假在14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岗位补贴、住房补贴、油区补贴、午餐补助、保留津贴、地方性福利补贴等(下同)。 2、病假超过14天的,从第1
3、5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为长期病休,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5、病假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55%;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4、 (二)重大疾病假期工资待遇 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严重器质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确需长期休息治疗的,病假期间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
5、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三)其他规定 1、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2、合同制职工请病假按上述标准执行。返聘职工请病假,根据日平均工资额,按出勤天数发放。 3、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 4、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或试用期相应延
6、长。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5、病假时间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长期病休人员的病假时间,从首次请病假时间起连续累计计算。连续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工资待遇;累计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或年底统一扣发工资。病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6、长期病休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提交相应专业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给予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试工前后的病假应合并计算。试工期内另患其他疾病或试工期满后旧病复发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7
7、、因职业原因导致患有职业病或相类似疾病的,应先休职业假。休完职业假后仍不能痊愈的,再申请休病假。 第六条 事假 事假是指职工经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请事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两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1、事假在5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5%计发。 3、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4、事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5、我院已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未按规定休完带薪年休假的,
8、一律不得请事假。如果休完带薪年休假后,仍不能办理完私事的,可以按照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请事假。 6、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第七条 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探望并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假期。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
9、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医院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期间任何一年均可),假期为20天。符合探亲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异地并且符合规定,也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4、因我院已经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应利用带薪年休假探亲,假日不够探亲假天数的医院可以补足,并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在探亲
10、假之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6、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7、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提高10%工资之和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医院负担。 8、根据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 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11、。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9、职工在探亲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在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证明,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以作为病假处理。 10、职工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
12、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以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11、刚分配的毕业生在见习期、初期工资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初期工资期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12、新婚职工结婚满一年的,方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又未再婚,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按未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13、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军队干部已经利用年休假期与其团聚
13、过的,职工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14、职工配偶是学生的,应由在校学习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期探亲,费用自理。职工如因特殊情况需去学生一方所在地探望的,医院可视情况准其到学生一方探望。 15、夫妻双方都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为避免重复,职工享受探亲待遇时,必须出具配偶不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 16、探亲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第八条 婚假 婚假是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的一种假期,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 1、按照国家法_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登记结婚的,可给予婚假3天。 2、男女双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
14、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费用自理。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再享受晚婚假。 5、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第九条 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5天。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2、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13天(非直系亲属死亡的不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第十条
15、产假(护理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经批准可以妊娠生育第二胎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不能再享受晚育产假待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路途远近酌情给予),
16、算作劳动时间。 5、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外,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计生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给予计生假14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人工)人工流产的,可给予计生假21天;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期间工资照发。 2、职工需行结扎手术绝育者,可给予计生假21天;女职工需放节育环节育者,可给予计生假2天;女职工因身体不适等原因需取出节育环者,可给予计生假1天;期间工资照发。 3、因节育措施失败而怀孕需要终止妊娠者,第一次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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