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泵管理办法广西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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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泵管理办法广西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规定电泵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矿电泵的领取、使用和管理,减少电泵的投入与消耗,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一、新电泵的领用及费用: 1、新电泵由机电厂统一到供应库房领取,领取费用由经管部在年初予以测算进入机电厂材料计划,每年计划6台,3台5.5KW、3台2.2KW。领用新电泵的原则是报废一台领取一台。 2、电泵报废由机电厂申请,机电部、调度办、经管部、纪委、采供部联合对报废电泵进行鉴定方可报废处理。 3、各单位到机电厂领取电泵只支付修理费用。 4、电泵修理所需配件由机电厂报采购计划到采供部予以采购。 二、电泵的日常管理: 1、电泵由机电厂实行编号管理,对于
2、现在使用的旧电泵进行统一编号。机电厂要建立电泵使用台账,台账上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起止时间。电泵报废后不再启用原编号。 2、电泵的领用由使用单位到机电厂领取,机电厂要保证有两台以上的修复电泵备用。 3、电泵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使用单位在领取电泵后3天之内要将坏电泵交机电厂,否则,机电厂有权拒绝该单位继续领取新电泵;如没有交旧仍要领取电泵,需调度办同意签字后方可领取。 4、新增排水点不需要交旧电泵。但新增排水点电泵的领用必须有调度办的签字方可领取。 5、新领用的电泵出现修理质量等问题,由机电部牵头、调度办协助进行鉴定,如因修理质量问题由机电厂负责维修和电泵更换费用。如因使用单位对排水点的泥煤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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