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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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处字202_10006号当 事 人:余章发(*市*路*贸易商行业主)经 营场 所:*市*小区*号经 营 范围:零售副食、酒、乳制品、日用品。执照注册号:4207086000*经查明,2021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厂方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市*大道胡书坊112号的商品仓库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发现标注湖南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开窗式)500件(每件6提);标注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5304提;标注生产商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维生素运动
2、饮料20提,其产品内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_年1月2日;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128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查封。已查实: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图”商标于2021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六个核桃”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六个核桃”与“*”商品的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的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等均与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凉茶及系列产品的包装箱
3、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2130372413.4和ZL202130372104.7。其“*”商标于2021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经过“*凉茶”与“*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据当事人陈述:从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购进7000提*牌绿豆爽的原始包装为绿色纸盒外包装,为了促使销售情况的
4、好转,当事人擅自在武汉印制了7000个红色纸盒外包装,将*牌绿豆爽的绿色外包装改为红色外包装对外销售。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与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营养素饮品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2021年12月25
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生产日期为202_年1月2日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该批食品是生产厂家虚假标注日期的。上述商品,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搜集到购进的价格、数量等直接证据,加之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本局认为属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2、投诉材料3份,证明案件的由来及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和“*”、“*”营养素饮品三种仿冒商品的违法事实情况;3、当事人的购进发票1份、送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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