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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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发布,建房1998102号,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2、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附 件: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
3、业出售的商品住宅。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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