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担保合同范文锦集八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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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担保合同范文锦集八篇【实用】担保合同范文锦集八篇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WTT为大家收集的担保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担保合同 篇1贷款方:银行;借款方:;担保方:;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2)通过银行转帐。由货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 金额(大写)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第三条 贷款利
2、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算。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作担保。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
3、)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第九条 补充条款。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公证处一份。贷款方:(章) 借款方:(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担保方:(章)代表人:(签字) 月 日订担保合同 篇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合同无效后果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
4、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
5、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
6、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
7、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8、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一是法律无禁止性
9、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因此,应对无效担保
10、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合同 篇31、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有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担保人对已执行合同部分和未执行部分加以鉴定,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这种形式的保函
11、。无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2、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方式是: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该项保证金。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一50%。承包人违约时,由工程担保人代为完成工程建设的担保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探索和实践的重点内容。3、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综上,合同履约担保的形式主
12、要有三种,即银行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书以及履约担保金。详细的内容WTT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问题。担保合同 篇4借款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贷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保证人(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特别提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认真理解约定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若对本合同相应的条款或表达存在误解和异议,可以不予签定本合同;若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借
13、款种类、用途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属民间借贷行为。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1.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1.4严禁将借款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第二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2.1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2.2自月起至月第三条 借款利率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月利率百分之%,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第四条 还款方式4.1还款方式:按本合同所载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并结清所欠利息。第五条 担保5.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5.2丙方完全了解甲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
14、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5.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5.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5.5若甲方未按约还款,丙方应自甲方逾期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代偿,代偿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5.6丙方代偿后向甲方追偿时,乙方有义务配合丙方。5.7乙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8 甲方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乙方申请展期,若乙方同意展期,丙方继续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15、。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6.1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前还款,但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情况下除外。6.2自觉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6.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6.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次日内通知乙方。6.5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6.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6.7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7.1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
16、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7.2有权对甲方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实施任何法律不禁止的措施;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其违约情况;有权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举报并要求将其违约事实录入信用报告;有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实行公告催收。7.3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提供贷款。第八条 违约责任8.1乙方应按约定日提供贷款,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8.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维护和追收债权。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为债务总额的50%;8.3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8.3.1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
17、瞒重要事实;8.3.2不配合、拒绝接受乙方的监督;8.3.3未经乙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8.3.4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8.3.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第九条 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9.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9.2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9.2.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9.2.2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第十条 争议解决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18、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十一条 其他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本合同签订于_借款人(甲方):_贷款人(乙方):保证人(丙方):担保合同 篇5摘要:知识产权担保是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定担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现代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发展趋势,对促进资本流通、提高民商事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尚不健全,其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仍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对此,本文拟从知识产权的制度特点出发,对知识产权担保的担保方式、担保设立问题作简要思考。关键词:知识产权 权利质权 担保的设定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
19、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此规定可知,我国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将知识产权担保归为权利质押范畴,且知识产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一、概述知识产权担保,指的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行为。知识产权担保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知识产权中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质权标的。权利质权是供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为标的,出质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无法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其标的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作性的智力成果或其他工商业标记所
20、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专有性、无形性、地域性等特点。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为例,署名权是专属于作者的人身性权利,因不能与人身分离对外转让而不具有担保价值,故知识产权中的专属性权利不能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知识产权质权实际上是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内容为质押标的而设定的担保。 与一般的动产质权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依此设立的知识产权担保在标的、成立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学界大多持“权利出质说”的观点,认为权利质权在本质上与动产质权并无差异,仅是质权标的的不同,担保法第81条也特别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权利质权的规定外,适用关于动产质权的一般规
21、定。二、 知识产权的担保方式(一)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均将知识产权的担保方式规定为“质押”,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并通过以特定方式转移对知识产权的占有而设定知识产权担保,属于权利质权。民法上的知识产权是以创造性、无形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为标的而取得的民事权利类型,与物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能够直接占有和支配的有体物,而是以作品、商品等为载体并由此体现的无形权利,不具有物的客观实在性,故以知识产权质权设定时的“转移占有”是对无形权利的占有转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担保是一种权利质权。(二)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理论分析依大陆法系的占有方式标准,质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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