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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担保合同3篇纳税担保合同3篇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WTT为大家收集的纳税担保合同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纳税担保合同 篇1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纳税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 元及应加
2、收的滞纳金元。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6、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9
3、、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4、: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纳税担保合同 篇2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纳税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1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2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元。3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4 、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5 、本纳税担保的期限
5、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6 、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7 、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8 、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9 、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
6、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合同编号:借款人:电话:地址:邮编:贷款人:电话:地址:邮编:出质人:电话:
7、地址:邮编:年月日中国农业银行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第二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质物移交时间为年月日。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本项贷款用于,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
8、额的计算公式:一、等额偿还法: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每月还款本息额=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二、递减偿还法:贷款本金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贷款月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年月日,还款金额为元,剩余款项分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
9、的有关欠款。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
10、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
11、前清偿担保的债权。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
12、理登记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二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质权人)借款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授权代理人)出质人:(盖章)出质人:(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时间抵押人:(以下称甲方)_住所地:_ 电话:_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 地址: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13、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房产抵押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为了确保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已达成的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使用权的位于_市_镇,面积为_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为抵押物)的全部权利抵押给乙方,作为履行该主合同的担保。该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等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三条甲、乙双方特别声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
14、、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五条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甲方还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第六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第七条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第八条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六条;(二)
15、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第九条甲方保证乙方对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的利益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第十条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第十一条处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第十二条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一) 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二)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 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 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三)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 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
16、响时,甲方保证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第十四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债务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了债务或已提前清偿了债务,或甲、乙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登记后,抵押权自动撤销。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物:(一) 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产生后,甲方未依约清偿债务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偿债务。(二) 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第十六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一切实际损失,包
17、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第十八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必须是书面的。第二十条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
18、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关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1. 抵押物清单2. 甲、乙双方的有效证明(包括住所、电话、邮编、开户行、帐号等。)甲方:_公司(章)法定代表人:_或授权代表(签字):_乙方:_公司(章)法定代表人:_或授权代表(签字):_年_月_日纳税担保合同 篇3纳税担保合同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担保人明确担保责任及其用于担保的财产,以保证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出具的合同。纳税担保合同订立条件1.担保对象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如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
19、担保: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2.担保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行及账号(2)纳税担保人自愿担保的意思表示;(3)担保的金额范围和担保期限;(4)担保方的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的解决
20、方式;(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8)签约方的签字盖章,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纳税担保合同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纳税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 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元。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
21、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6、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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