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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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对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起到促进的作用。第三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财
2、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审计处应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形成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审计队伍,而且保持相对稳定。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审计员或特约审计员。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
3、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 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 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三)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四)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五)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六) 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七) 办学效益,经济效益;(八) 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以及本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九)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十) 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十一) 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
4、校和学校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一) 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二) 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三) 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四)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五) 学校主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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