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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乡镇村级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
2、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实行一个漏斗向下。 4、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
3、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大额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 2
4、、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
5、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
6、服务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帐制度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7、七、资产评估制度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
8、,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三资”委托
9、代理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10、。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十一、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
11、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
12、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语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帐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
13、中心岗位责任制度1、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
14、,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
15、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7)加强对电
16、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
17、的审核与监督。 8、村报账员的职责(1)积极配合镇农经站的工作人员工作;(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户;(5)定期到镇农经站进行报帐;(6)定期向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7)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三资管理制度1、 泽州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2、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3、 财务管理制度4、 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5、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
18、让暂行规定 6、 退耕还林制度7、 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8、 泽州县“四荒”资源开发利用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泽州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行为,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_7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
19、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四条 县、乡(镇)两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六条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七条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
20、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八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九条 筹资限额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的限额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第十一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
21、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三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
22、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八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
23、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
24、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第二十一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25、。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第二十七条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县、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
26、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第三十条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
27、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其他规定,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8、 1、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2、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3、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4、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6、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财务管理制度一、乡镇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受托村级经济活动的资金管理、
29、财务预决算、收支审批、票据管理以及办理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帐目登记、报表编制、财务公和档案等具体工作。集体经济规模较大的村和“村企一体”的村,可在村企分离的基础上实行。 二、在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与乡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将村财务事务委托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理服务。凡已委托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本村财务事项的,村里可设一名助理会计,负责日常报账业务。 三、村助理会计将手续完备的合法收入、支出凭证(有经办人签字、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定期向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账,收取的现
30、金和结算票据等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账务手续。 四、积极执行“联审制”,实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持,定期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起进行“现场审核、现场理财、现场结账”的服务模式。 征地补偿费管理办法 为管好用好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以下简称征地补偿费),并取得应有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管理的范围及原则 (一)、凡履行合法手续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所取得的征地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收益统一列入管理的范围。 (二)、征地补偿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利益兼顾的原则。征地补偿费
31、必须按照分项统筹安排,计划使用,兼顾好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农民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特别是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要真正起到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作用。 2、专款专用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在银行专户储存,并分别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保本增值的原则。土地补偿费是被征土地的价值体现,要对土地补偿费管好、用活、保持原值,力求增值。 4、民主管理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等相关事项,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征地补偿费的来源及支出情况,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二、 征地补偿费分项数额的确定 (一)、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项数额做出明确规定的,
32、从其规定。 (二)、对包征的实得征地补偿费按以下办法确定具体分项数额: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依据拆迁后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确定;青苗补偿费依据被毁坏农作物当季的产值确定;土地补偿费与人员安置补助费的分项数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每亩补偿标准下限或上限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亩产值,6或9倍):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亩产值,4或6倍)/征地前人均占有土地面积。 (三)、对历年取得的征地补偿费余额,接上述比例计算,确定各分项数额。 三、征地费的用途 (一)、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其中,属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列入公积金管理,青苗补偿费
33、作为收入参加分配。 (二)、土地补偿费的80%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列为土地专项基金。不得用于偿还金融贷款及各类借款,不得用于直接或间接支出,更不得用于直接或变相分配。若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扩大再生产,须履行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后,实行有偿使用,并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土地补偿费取得的投资、融资收益,纳入征地费专项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 (三)、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低保”补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费用、分配给未安置人员、用于自行解决就业问题及支付保险费用。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征地补偿费管理的主体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乡(镇)村要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并
34、抓好落实。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征地补偿费的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和服务等项工作。 (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有偿使用方案、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标准与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收益的分配方案等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认定,报乡(镇)、村审批。 (三)、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人员的资格,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民主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四)、征地补偿费的核算要列入村账镇管工作程序,在银行专户储存,单独建帐,实行规范管理。 (五)、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
35、批准征地机关、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向村民予以公告。 (六)、对原征地补偿费的来源及开支情况,由乡(镇)主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后,向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七)、每年年终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提交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令纠正或严肃处理。 (八)、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支付退休金和 &;低保&;补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费用;分配给未安置人员,用于自行解决就业问题及支付保险费用;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文出。 四、征地费的管理与监督 (九)、征地费管理的主体是本村集体
36、经济组织,各镇乡政府、街办事处要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区、镇街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征地费的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和服务等项工作。 (十)、有关征地费的分项方案、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有偿使用方案、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标准与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收益的分配方案等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认定,报镇乡政府、街办事处审批及区资产办备案。 (十一)、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人员的资格,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民主讨论决定,并报镇街乡政府(办事处)备案。 (十二)、征地费的核算要列入村账镇管工作程序,
37、在银行专户储存,单独建账,实行规范管理。 (十三)、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征地机关、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向村民予以公告。 (十四)、对原征地费的来源及开支情况,由镇街乡主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后,向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十五)、每年年终对征地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提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或严肃处理。的矿业权价款差价。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行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根据中
38、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四条矿业权公开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 第五条矿业权公开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出让矿业权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并结合市场供需情况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负责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 下级主管部门公开出让矿业权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3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公开出让煤炭和大型金属矿产的矿业权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设置矿业权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进行,但国家投资和使用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勘查项目除外。 在下列矿产地新设置矿业权应当公开出让:(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二)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三)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地。 第八条矿业权公开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小型河砂和砖瓦粘土除外。 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矿业权公开出让的标底或底价的依据。 第九条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煤炭矿业权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办理勘查许可
40、证或采矿许可证。 煤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应当采用同一种评估方法。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或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的活动。第十一条矿业权招标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四)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六)申请投标和资质审查的时间、地点;(七)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
41、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投标人资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必要时,资质审查委员会可以吸收煤炭等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投标人填写标书,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一)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二)标书主要要素缺乏、标书附件不全以及标书的字迹不清难以辩认的;(三)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四)重复投标的;(五)弄虚作假投标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无效情形的。 第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
42、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主管部门派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评标由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必须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
43、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确定中标人后,主管部门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招标出让合同,并在约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拍卖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矿业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 第十八条矿业权拍卖主管部门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二)拟出让矿业权的
44、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获取拍卖文件的办法;(五)拍卖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有底价的应当特别声明;(六)确定竞得人的方法;(七)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竞买人资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竞买人的资质。必要时,资质审查委员会可以吸收煤炭等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拍卖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拍卖成交后,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拍卖出让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挂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挂牌,是指
45、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矿业权挂牌主管部门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 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获取挂牌文件的办法;(五)挂牌的时间、地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有底价的应当特别声明;(六)确定竞得人的方法;(七)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竞买人可以多次
46、报价。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报价高于底价且出价最高,或相同报价的最先提交报价单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挂牌成交。 挂牌期限届满,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挂牌成交后,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挂牌出让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与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中标人、竞得人逾期未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矿业权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
47、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公开出让的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30%。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 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矿业权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恶意串通的;(三)向主管部门或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的;(四)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勘查或施工。违反规定未按期勘查或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向他人透露标底或其他有关情况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