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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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_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下文是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2、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4、第七条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
5、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
6、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已经落实;(五)有招标
7、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发售招标文件;(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八)开标;(九)组建评标委员会;(十)评标;(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十三)定标,发中标通
8、知书;(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
9、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三)评标标准;(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p 等;(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10、(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九)投标辅助材料。第十五条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
11、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第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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