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收藏资料增值税扩围下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新思考.doc
《2021-2022收藏资料增值税扩围下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新思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2022收藏资料增值税扩围下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新思考.doc(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增值税扩围下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新思考作者:李宝 时间:2011-11-20一、应计缴的税种2二、计税依据3三、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尴尬”4四、试点地区融资租赁的新问题5五、双方会计处理举例7六、新旧税法衔接13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1】110号和111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开始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这真是中国税收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不仅拉开了中国税制改革的大幕,也使过去的十里洋场独成如今的经济耀眼之花。无疑,每一次的变革都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在解决了一些“老问题”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问题”,引起我们的思考。“租赁”一词,从说文解字中可
2、知其原始含义,“租”,从禾,田赋也,这是从“承租人”的角度来说的,“赁”,从贝(古钞票),庸也,这是从“出租人”角度来说的,所以租赁业务是涵盖了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业务。而融资租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解释,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五条融资租赁的判定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或数项的,即可
3、确认为融资租赁。但值得关注的是,这五个条件都是判定“会计”上的融资租赁,都是围绕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做出的,解决的是如何“做账”的问题,而不是交什么税的问题,所以,我们要想知道怎么交税、交什么税,应该引入税收上的概念。一、应计缴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
4、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文件规定:按照国税函发1995656号文件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一言以蔽之,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无资质的单位,要看所有权最终是否转移,如果转移,要缴纳增值税,否则,缴纳营业税。实务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纳税处理在各地出现,笔者认为欠妥:1、无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首先就租金缴纳营业税
5、,依据是该业务为营业税规定的应税劳务,其次是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自产的,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是外购的,视同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2、视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照公允价值缴纳销项税。3、按照会计准则判定为融资租赁,就租金缴纳营业税。第三种做法或许可能“歪打正着”,但以会计准则来判定缴纳什么税则未免可笑了。二、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
6、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这一条看似明确,但在实务中,却有着不同的操作,而且对于承租人的账务处理,也有着深远的影响。简单的理解这一条,是要求纳税人用全部的收入减全部的成本后的“增值额”缴纳营业税,但我们的政策是“以票管税”,如果在租赁完成日,纳税人一次按照这一条计算税款并开票申报缴纳,显然有失公允,因为纳税人是按年从承租人那里收回租金的,有的年限还很长。所以聪明的出租人就降该政策理解成是就“增值额”纳税,即按照所取得的“利息”或“未确认的融资收益”来交税,在每一个租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按约定的租金中所含有的利
7、息开票交税。三、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尴尬”对于非试点地区的融资租赁业务,始终有个挥之不去的阴影困惑着纳税人,就是被租赁资产的进项税问题。按照正常的操作,“票、货、钱、运”四者一致,所以被租赁资产所有权归出租人,资金也是由出租人提供,发票也就应该开给出租人,但有资质的出租人提供的是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作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承租人却因为无法取得发票而不能抵扣,在减轻了资金压力的同时也丧失了税收上的好处。于是便有些巧妙的做法出现,由被租赁资产的生产商直接把发票开给承租人,供承租人抵扣进项税款。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
8、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即购买被租赁资产的资金是由出租方提供的,但发票却开给了承租人来抵扣,不符合税法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有人就提出由出租方将货款支付给承租方,再由承租方付给生厂商。这种做法不仅是有个“合同上”的困难(即出租方从多种角度考虑及双方与生产商的微妙关系)、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而且即使可行,因为承租方并未取得资产的所有权,也就补见得能够抵扣进项税。实务中,有的地区允许抵扣,有的地区就补允许抵扣,我们今天,实行了增值税扩围试点政策,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即发票开
9、给出租方,由出租方抵扣进项税,然后就租金开具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凭票抵扣,并且税率是17%,达到了租与买税负一致的效果。从这一条试点政策中,也可看出,那些非试点地区允许承租方凭租赁资产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做法是欠妥的。四、试点地区融资租赁的新问题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就销售额做出规定,强调“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从后面的两段文字来看,显然是谈运输业
10、的。如果出租方仍然象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的那样计算增值税,则出租方仅是改变了一下税率而已,是否取得进项发票变得无意义,而且承租方克抵扣的进项税会更少,如果出租方是就应收取的租金来交税,则在旧的营业税政策下能够抵扣的实际成本除增值税款外不能抵扣了,所以试点办法给了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例如,某项融资租赁业务,被租赁资产价值1000万,增值税170万,安装、保险费20万、运输费10万(不含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境外借款利息50万,全部租金1500万。非试点纳税人应纳营业税=(1500-1000-170-20-10-50)5%=12.5万。试点纳税人应纳增值税=1500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1 2022 收藏 资料 增值税 扩围下 融资 租赁 业务 思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