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誉【中美合并商誉会计比较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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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商誉【中美合并商誉会计比较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企业合并商誉会计准则,而美国合并商誉的会计比较完善,其方法更具科学性。本文分析发现目前中美合并商誉在确认与计量,减值测试、披露及负商誉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在合并商誉的确认与计量上美国会计准则取消了权益法的使用,而我国仍允许使用权益法;在对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在测试时点的规定,测试单元的定义以及计量基础的确定都存在不同;在合并商誉的披露内容上我国相对简单;对于负商誉的处理,我国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美国对负商誉的处理是,先按比例冲减除资产,直到减至为零。如仍有剩余的超出额,确认为非常利得。 关键词:合并商誉确认与计量减值测试
2、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演进,我国企业兼并与重组业务的不断发展,集团并购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企业合并已经成为当今企业界的一大潮流。如何处理并购中产生的商誉问题至关重要,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尚未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并会计准则,也缺乏一套完整的会计制度或规定。而美国在这方面已有较深的研究,对于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已比较完善,其方法更具科学性。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其所著的会计理论一书中,从会计的角度对商誉的性质作了以下三种解释,称作商誉的“三元理论”:对企业好感的价值;超额收益价值;总计价账户论。“好感价值论”认为商誉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有利的商业联系、良好的职工
3、关系和顾客对企业的好感。“总计价账户论”是继续经营价值概念和未入账资产概念的产物。继续经营价值概念认为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生息资产,而只是特殊的计价账户,它表明该实体各项资产合计的价值(整体价值),超过了它们个别价值的总和,即“整体大于其各组成部分的总和”。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颁布的16号意见书(APB16)中,对商誉定义是:企业并购过程中产生的,收购方企业所支付的收买成本与购得股权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差额。1998年,学者Johnson和Petrone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商誉可以被定义为一种“购买溢价”由收购企业支付的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的收买成本
4、部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9年9月7日公布的企业合并与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核心商誉”(coregoodwill)的概念。该概念主要是对外购商誉进行了细分,认为核心商誉和其他一些本质上不属于商誉的成分构成了外购商誉。2001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又一致通过了2002年1月开始实行的第141号准则公告企业合并和第142号准则公告商誉和无形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对商誉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我们国家的会计学者对商誉问题还是很重视的,20世纪20年代初期,杨汝梅先生在其无形资产论中指出:“凡足以使一个企业产生一种较寻常收益为高之收益者,均得称之为商誉矣”,我国
5、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商誉定义为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商誉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两种。其中外购商誉是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由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大于被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而产生近几年,另外还有有很多的专家学者以出专著或发表文章的方式,对商誉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阐述。目前中美合并商誉在确认与计量,减值测试、披露及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四个方面存在着差异:在合并商誉的确认与计量上美国会计准则取消了权益法的使用,而我国仍允许使用权益法;在对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在测试时点的规定,测试单元的定义以及计量基础的确定都存在不同;在合并商誉的披露内容上我国相对简单;对于负商誉的处理,我国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美国
6、对负商誉的处理是,先按比例冲减除资产,直到减至为零。如仍有剩余的超出额,确认为非常利得。通过中美合并商誉会计处理差异比较,借鉴美国有关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合并商誉会计规范,从而为中国企业活跃于国际并购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中美合并商誉确认与计量比较 (一)美国对合并商誉的确认与计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9年发布企业合并和无形资产提出:“收购成本大于被收购企业可辨认资产减负债的金额的综合的差额作为一项资产进行确认,这项资产常成为商誉。被收购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不能可靠计量的也应包括在商誉中记录。”由此可见,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并没有对商誉下定义,只是从可操作的角
7、度来对商誉作进一步解释,但在企业合并和无形资产的附录B中对商誉进行了详细解释,提出“核心商誉”论的观点。核心商誉包括两部分一是被并购企业在被并购前已经存在的商誉在继续经营中的公允价值,称为“持续经营商誉”;二是代表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协作能力的公允价值,称为“合并商誉”。这一新观点更符合商誉的“不可辨认性”也使得商誉的计量范围更加准确,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商誉会计的理论体系。美国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合并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明确规定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2001年6月,FASB发布了141号公告企业合并(xxxx),要求从2001年6月30日以后,所有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都采用购买法。美国会计
8、准则第142号规定,商誉应按收购成本超过被购可辨认资产减负债金额的总和的差额进行计量,同时将商誉作为资产进行确认。并且还规定,被购的不能可靠计量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也包括在商誉中反映。合并商誉的计量公式可采用:商誉价值=合并成本-(被并购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总额-被并购方可辨认负债公允价值总额)=合并成本-被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二)我国对合并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指出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在我国
9、,合并商誉的确认,一方面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商誉确认问题。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该合并商誉;另一方面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商誉的确认问题,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采用的是购买法,企业合并时,将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实施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合并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商誉,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为负商誉,在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在非同一控制下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在吸收合并方式下,合并日购买方
10、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直接记入在“商誉”账户下。在控股合并方式下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计入“商誉”账户,而是通过合并报表确认合并商誉。合并商誉的计量公式可采用:商誉价值=合并成本-(被并购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总额-被并购方可辨认负债公允价值总额)=合并成本-被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三)中美合并商誉确认与计量的差异分析由上述对合并商誉确认与计量的中美比较中可以看出,美国取消了权益法的使用,而我国新会计准则仍允许采用权益法,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
11、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权益法,没有对采用权益结合法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在两种合并会计方法并存的情况下,易为企业提供了会计选择空间,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采用权益法,企业有可能会形成较高的净资产回报率。由于采用账面价值入账,在物价上涨的时期,其账面价值一般低于公允价值,因而存在的资产未实现升值,实施合并企业可通过出售这些资产,增加合并年度的利润,这样会给企业留下巨大的操纵利润的空间。在利益驱动下,实务中有可能会出现滥用权益结合法的现象,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认为我国对于允许权益法的使用存在不妥。 三、中美合并商誉减值测试比较 (一)中美合并商誉减值测试时间上的不同美国会计准则中规
12、定:商誉减值测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但是每年的测试时间可以在任一时间进行,如果每年测试日期一致,可在会计年度的任何时间进行,不同的报告单元可以使用不同的计量日,不同的企业可以在不同的时间进行。在我国,新准则规定:对因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每年至少应在年度终了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和确定其减值金额。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减值测试时间上,美国的“商誉减值测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给出了强制性的规定,而我国的“企业每年至少应在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缺乏了强制性的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的商誉资产减值测试不仅仅在年度终了进行,而且在出现特定情况下也应该进行减值测试。但是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需要
13、进行一系列数据的测算,耗时耗力,在没有强制性规定和约束的情况下,现实中企业并没有动力主动对合并商誉进行更为频繁的减值测试。因此准则中这句有选择性的话有可能成为一种摆设,从而损害企业会计准则的权威性。 (二)合并商誉减值测试单元上的不同美国报告单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规定:报告单元是指经营分部或低于经营分部的一个层面(即组成部分)。它应符合下列条件: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出具财务报告,经营成果需考核。中国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引入资产组的概念,规定商誉的减值测试及确认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所谓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是资产减值
14、准则的两个重要概念,前者实质上是企业中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一系列资产的最小组合,后者则是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而所谓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就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由上可知,合并商誉减值测试单元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指的是报告单元,而在我国财务会计准则中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两者的内容不一样。我国将资产组认定为最小组合,以是否独立产生现金流为标准,相关的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分部报告所决定的主要分部或者次要分部。这个定义有它的不足之处,虽然准则规定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
15、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但是它并没有对商誉减值能够“下推”到什么层次作出限制,这就给实际操作中带来了困难:什么范围的企业资产组合才符合“最小”的可辨认资产组合的条件,如何确定资产组或现金产出单元,这十分抽象。 (三)合并商誉减值计量基础上的不同美国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孰低。其中,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金额(不是强制或清算交易中的价格)。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xxxx指出:活跃市场报价是最好的证明,应当作为计量公允价值的基础;单一权益性证券的市场价格不能作为计量报告单元公允价值的基础;如果市场报价未能取得,估计某一报告单元公允价值最适合的方法是现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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