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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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安全、环保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规定第一条 事故的分类与分级1、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公司各部门及其承建单位所发生的造成生产、安全、质量、环保、设备,工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2、公司安全环保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事故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3、事故分为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等事故。4、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大小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级别。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和计算。5、发生的一切事故不论大小必须上报。第二条 事故报告1、事故发
2、生后,事故车间班长和现场有关人员在启动事故预案同时,立即向值班调度和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在立即启动事故预案的同时,立即上报生产调度室主任、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所有接到通知的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2、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事故预案组织事故处置。并在事故处置完成后四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事故同时报生产调度室主任,设备事故、技改工程事故同时报工程技术部。3、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先报警。4、造成财产损失事故报工程技术部,由工程技术部填制出险通知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有人员伤亡报综合办。5、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
3、,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进行事故现场调查。重大事故必须封锁现场,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6、发生事故的部门领导应配合安全环保部进行现场调查,将事故的经过形成书面材料。7、对迟报、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加倍处罚。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1、公司所有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实,2、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协助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由安全环保部及时做好现场的取证(包括物证、人证、现场调查记录、工艺参数等)工作。3、涉及到公司和承建单位双方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成
4、调查组。4、事故调查组人员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5、事故调查应索取事故目击人员证言,并做好记录,调查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责任分析。6、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7、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者,加倍处罚。 8、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人员,公司予以表扬、奖
5、励。 9、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并确定事故性质、责任划分,72小时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由综合办在三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第四条 事故统计及归档1、公司安全事故统计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将事故调查记录、事故的分析会议记录、对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教育情况和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统计,并归档保存。2、对外提供事故资料必须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审批,才能对外披露统计信息。1.2避免事故奖励办法为奖励避免事故发生时指挥得当、奋勇抢险的先进集体和有功人员,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条件1、坚守岗位,认真巡检,及时发现隐患,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故者。2、正常巡
6、检中发现“四超”(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经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所在部门应同时追查造成“四超”的责任者,并将处理意见和奖励意见同时报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3、本岗位人员发现设备脏、松、缺、乱、漏等缺陷,属正常工作,不属奖励范围。若被其他人员发现,经生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给予奖励,并同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4、无论任何人发现下列隐患者,给予奖励:(1)发现设备、管线泄漏,发现焊口开裂,并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单位者。(2)发现在用施工机械存在严重缺陷,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者。(3)在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如压缩机撞缸、出入口管线破裂等)处理果断而防止了着火、爆炸、伤人及损坏设备者
7、。(4)发现容器跑、冒、漏者。(5)发现违章施工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者。(6)发现违章操作、违规动火、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或报告安全部门者。(7)发现未经批准动用消火栓或其他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及防火堤并报告有关部门者。(8)发现或消除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及火灾爆炸事故者。5、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公用系统故障(如停水、停电、停风、停汽)应按操作规程处理,不属奖励范围。其中符合第4条规定的应予奖励。6、发现所用设备、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技术规范,有危及安全生产或人身安全可能的,给予奖励。7、所有避免事故在申报和奖励的同时,相关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追究造成隐患的责任人员,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严肃处理。二、奖
8、励标准奖励分三等级,奖励金额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综合办每年制定一次。1所发现事故隐患同时具备下列工况中二项者为一等奖(非岗位人员发现一项即可):(1)高压10Mpa。(2)中压1.6Mpa。(3)剧毒或一级毒品。(4)有毒或二级及其以下毒物。(5)闪点在28以下之易燃物(如燃料气、汽油、初顶油等)。(6)闪点大于28,但操作温度已达到其自燃点的。(7)公用工程系统重大隐患如不及时发现将造成装置停工停产的。2、所发现事故隐患同时具备下列工况二项者为二等奖(非岗位人员发现一项即可,本岗位人员发现一等奖中一项也可得二等奖):(1)中压(1.6-10 Mpa)。(2)闪点2845(如煤油)。3、发现
9、闪点45的中介质泄漏者,可得三等奖(如柴油、重油、润滑油及相应组分、沥青、石蜡、糠醛等)。4、发现火情或“三违”发生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者,视情节给予一至三等奖励。三、审批权限和程序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律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报生产调度室主任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2、公司安全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奖励等级,并将奖励情况在安全奖惩台帐中备案。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奖励等级报批后,交综合办实施奖励。1.3安全检修制度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检修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一切检修工作
10、,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第三条 凡公司从事检修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本安全检修制度。第一章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 装置停工前,要建立相应的检修指挥系统,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第五条 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方案及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严格执行。第六条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机具、材料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准备。对检修现场的各类机具、材料、设备应做好摆放布局。第七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和任务;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第八条 检修的外包施工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11、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制订其施工进度的日程表,确保质量安全。 第九条 检修指挥系统负责召集每日现场调度会,安排任务,协调检修各现场的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检修任务。第十条 外单位参加检修的人员,由质量安全环保负责进行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第二章 装置停工检修的安全处理第十一条 装置停工由调度室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生产车间密切配合,确保安全平稳停车。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各种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不允许任意排放。 第十三条 对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彻底的的吹扫、蒸煮,并通风置换。第十四条 装置停工,吹扫、
12、通风置换分析合格,应按停工方案将进出装置的物料管线加盲板,做好标记。盲板应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第十五条 打开人孔时,设备内温度必须降至安全要求范围内,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阀门,确定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警惕有堵塞现象。第十六条 含油污水的井坑、漏斗要封闭死盖严,装置内的明沟、地沟、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清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或爆炸。第三章 检修设备的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停工待检的部门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和查盲板隔离等情况,确认达到装置检修条件后,方可申请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 检修准备工作就绪后,生产调度室主任会同工程、
13、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对检修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符合安全检修的项目,要求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解决,方可移交进行检修。交接后由负责检修的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检修任务。第四章 检修施工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凡有二人以上同时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第二十条 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根鞋、钉子鞋。第二十一条 施工动火必须办理火票,做好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检修,不得使用能发生火花的工具拆卸。第二十三条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第五章 检修焊接作业的安全规定第二
14、十四条 焊接动火必须事先办好“动火票”,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焊接时防火监护人由检修设备所需车间指派,防火监护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消防培训的人员。第二十六条 动火地点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有阴沟、地沟等可能漏出可燃气体时,应用石棉布或沙土盖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乙炔瓶、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接触油脂和在日光下曝晒。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动火地点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米。违者除责令纠正外,处100500元扣款。第二十八条 电焊工要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的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安全标准(车间定期对焊接工具检查)。1、电焊机电源要
15、设独立电闸;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它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4、焊夹把要绝缘良好。第二十九条 在地面上进行电焊焊接作业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和地沟、容器内要穿绝缘橡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体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第三十条 焊接作业时,要配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第六章 电气安全检修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气检修,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执行。第三十二条 凡是导电设备检修,线路(不论高低压)检修工作,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有人做业,禁止合闸”的标牌,
16、不准任意送电。第三十四条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接地线时,必须放电、验电,查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装接,并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第三十五条 凡工作所需要装设临时线时,需办理临时线安装工作票.第三十六条 严禁带电检修作业。第三十七条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检修任何电气设备。第三十八条 检修临时照明应使用36伏安全行灯(容器内使用12伏),绝缘要良好。第三十九条 外线作业,电工在登高前应检查工具,确认良好后,方可登高作业。第四十条 电气设备着火不可使用导电灭火器材,如水、泡沫灭火器等,应使用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器等,以防触电。第七章 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第四十一条 高处检修作业必须
17、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第四十二条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恐高症和癫痫等不得登高作业。第四十三条 高处作业禁止从上往下仍工具物件等。第四十四条 脚手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高处作业前须经仔细检查。第四十五条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触电。第四十六条 夜间高处作业必须照明充足,六级以上大风暂停作业。第八章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规定第四十七条 凡进入容器内(塔、釜、罐、槽车等)进行检查、检修作业,必须在作业前申请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证,容器外需有人监护,直到作业结束。第四十八条 设备所属车间安全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和车间领导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
18、检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取样分析,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作业。第四十九条 进入设备前必须认真进行下列处理和检查。1、必须切断电源。2、根据罐内介质性质,采取安全措施,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物。3、用盲板切断与罐体相连的所有管线,打开人孔进行空气置换。4、凡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易窒息的罐内,应佩戴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5、罐内的温度降至35度以下才能进入作业。6、进罐需要照明的,应采用12伏安全电压,其导线、护罩、吊钩等绝缘必须良好。7、罐内的通风情况良好,必要时应采取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第五十条 进入罐内作业必须要由熟悉本岗位生产情况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一般监护人不少于两人,监护人不得擅自离
19、开。第五十一条 罐内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将全部工具带出,不得留在容器内。第九章 检修完毕后的安全规定第五十二条 检修单位在检修完毕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五十三条 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后方能封闭,封闭要有检查记录和检查人签名。第五十四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试压、试漏或气密性试验并做好记录,未经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得投入生产。第五十五条 生产单位对检修前所堵的盲板和切断管线,要按抽堵盲板流程逐个逐项抽出盲板,车间领导必须进行复查确认。1.4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生产管理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20、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条 对存在硫化氢的生产工艺应用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示意图,制定相应的生产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定期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生产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调度室主任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保证脱硫的正常运转
21、,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硫化氢的危害。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报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检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第七条 进入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帐。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第九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
22、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 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 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配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
23、,禁止在有毒区内脱防毒用具。第十一条 进入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须配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第十四条 发现硫化氢超浓度时,作业人员应配戴好防护用具检查泄漏点,查明原因、向生产调度室主任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口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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