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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教学设备_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SCZJZY309.120_ 教学设备 _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_ - 07 - 01发布 20_ - 09 - 01实施 目次 1范围 1 2产品分类 1 3术语和定义 1 4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1 5检验依据 1 6抽样 2 7检验要求 2 8判定原则 3 9异议处理 3 10附则 3 教学设备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教学设备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教学设备产品。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
2、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309 309.1 分类名称 轻工产品 教学设备 教学设备 2.2 产品种类 本细则产品种类:教学设备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教学设备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产品生产规模以教学设备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且100
3、00 1000 注: 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JY 0001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一般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12个月内生产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
4、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6.2.2 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 抽样数量 抽样数为1件。 6.3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方式见表3。 表3 样品处置 序号 项目 内 容 1 封样 抽样人员当场在样品上明显部位粘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 2 样品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注意封样完整性。 3 样品保存 样品保存应注意防火、防潮、防盗,储存仓库应有消防灭火器材。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教学设备产品销售
5、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性能的一般要求 JY 0001/4.1、4.2、4.3、4.12、4.17 JY 0001 2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安全的一般要求 JY 0001/5.1、5.8 JY 0001 3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结构的一般要求 JY 0001/
6、6.1、6.9、6.11、6.12、6.21 JY 0001 4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外观的一般要求 JY 0001/7 JY 0001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1: 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 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7、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如原样满足检验要求,应优先采用留存的原样进行复检;原样不满足检验要求时,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细则由_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编写。 本细则由_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负责解释。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陈永忠 本细则由_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归口管理。 _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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