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安全主任管理办法根据常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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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宝安区安全主任管理办法(根据常务会议意见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安全主任制度,规范安全主任从业行为,保障安全主任依法从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资质证书的,在宝安区生产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安全主任从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恪守从业道
2、德和纪律。安全主任的从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安全主任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主任,并监督、指导和保障安全主任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予以监督、指导,对安全主任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成立“宝安区安全主任协会”(下简称“安全主任协会”或“协会”),各街道办设办事处(或联络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协会对安全主任进行管理。第二章 安全主任从业管理第七条 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安全主任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具体要求如下:(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
3、筑施工单位:1、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安全主任;2、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安全主任;3、从业人员500人(含500人)至1000人的,安全主任的人数不得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并且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安全主任。(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安全主任。
4、3、从业人员500人(含500人)至1000人的,安全主任的人数不得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含1500人)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安全主任。(三)以工业区、街(路)等相对独立区域为单位,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总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可以共同聘请不少于一名安全主任,并报区安监部门备案。第八条 为便于对安全主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安全主任受聘于企业后,应当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已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
5、执业资格证书、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深圳市安全主任资格证、宝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或经认可的其他资质证明;(2)本人身份证明;(3)与任职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该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第九条 经备案的安全主任自动成为安全主任协会会员,接受协会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三章 安全主任的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十条 安全主任的工作职责是:(一) 协助聘用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协助聘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三)协助聘用单位
6、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我排查自我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台账和信息档案。(四)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聘用单位落实整改;(五)掌握聘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协助聘用单位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六)协助聘用单位定期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聘用单位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七)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八)协助聘用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等工
7、作。(九)按月度、季度、年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汇总,并按要求报所在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第十一条 安全主任行使如下权利:(一)参加聘用单位生产计划、生产调度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二)查阅了解聘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三)审核聘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审核聘用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四)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重大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上
8、级有关部门报告;(五)参与聘用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革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六)参与聘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对聘用单位组织调查事故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安全主任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水平。(二)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以权谋私和营私舞弊。(三)对受聘及其他单位隐瞒事故不报的,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四)向受聘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责任人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年度向所在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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