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深圳市新纪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章程xxbdj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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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优众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 称: 深圳市优众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 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商业大厦东座1815房。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营销策划;企业活动策划;商务咨询;劳务派遣;从事电子商务;从事广告业务;国内贸易。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
2、分公司。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二章 股 东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4个:姓名:王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丽湖花园丽丰阁220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09028218姓名:杨达豪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佳馨园2栋B-0105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03160018姓名:宋勇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站路13号新时速嘉园3栋802身份证号码:440301198910041516姓名:聂英华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站路中贸大厦2208身份证号码:440301198912292917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选举和被选
3、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 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
4、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二) 股东的住所;(三)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 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如下:姓 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王斌 10.525万元 21.05%杨达豪 7.895
5、万 15.79%宋勇 15.79万 31.58%聂英华 15.79万 31.58%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 股 东 会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
6、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第二十条 股东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
7、重大问题,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 股权转让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8、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会表决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
9、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六条 依照前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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