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物权法律制度教案(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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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五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明确物与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种类、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公示方式;掌握所有权的概念、种类及相关内容。教学重点物权和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教学难点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公示方式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10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物与物权的概念和种类10分钟,物权变动10分钟,所有权的基本理论10分钟,所有权的种类10分钟,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0分钟,相
2、邻关系、共有10分钟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0分钟),提问、讨论与答疑5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新课: 案情介绍:A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借给B使用。B将该笔记本电脑卖给了C。C将其赠送给了女友D。D不慎将该笔记本电脑丢失,后被E捡到。小偷F又自E处偷走了该笔记本电脑并卖给了G。想一想:现对该笔记本电脑享有所有权的是谁?讲授新课: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与物权的概念(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们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质实体。民法典所指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他物权。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的灵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不同,比如合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合同债权,法律也往往无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并承认其效力。二、 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所有权是自物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重要特征。所有权又包括
4、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担保物权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
5、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合同而取得所有权;或通过与他人订立设定他物权的合同而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或因合同约定的物权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物权。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
6、式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不动产物权登记(1)登记地点。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在办理完登记簿上的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
7、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3)不动产买卖合同和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四)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条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8、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 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绝对性。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2)排他性。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3)永续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预定其存续期间。(二)征收与征用 法人、其
9、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1.征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转归征收人的法律事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2.征用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二、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10、分的权利。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具体包括:(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11、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包括农村劳动群众集体和城镇劳动群众集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
12、)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三种权利共同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不得分离。民法典物
13、权编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专有权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房屋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共有权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房屋的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共有权。建筑物内房屋以外的部分是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可以是同一建筑物共有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也可以是同一建筑区划的共有部分,如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共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共有,物业服务用房的共有等。建设单
14、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三)成员权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同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中的一员而享有的权利。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包括表决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等。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四、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1.相邻用水、排
15、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2.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4.相邻环保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
16、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5.相邻防险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五、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所有的所有权人称为共有人,其标的称为共有物。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
17、利和义务。(一)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例如,甲、乙、丙三个农民各出1万元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则甲、乙、丙三人对这辆车各自享有1/3的权利,也各自分担1/3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二)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的共
18、同享有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种共同关系,或者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者是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六、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受让
19、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是有处分权的人。(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赃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二)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对于拾得的遗失物,民法典物权编作了如下规定:(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2)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权利人领
20、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如果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思政园地:详见教材P100提问、讨论与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物与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种类,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公示方式,所有权的概念,种类及相关内容。作业预习用益物权的有关法律规定。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
21、教学单元名称第五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三节 用益物权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明确用益物权的概念,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债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教学重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教学难点用益物权的种类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用益物权的概念10分钟,土地承包经营权10分钟,建设用地使用权15分钟,宅基地使用权15分钟,居住权10分钟,地役权10分钟),提问、讨论与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课程:复习前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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