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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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发单位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终止日期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
2、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一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第三章 招 标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
3、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票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拓、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诉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
4、产投资计划;(三)建设用地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设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以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围。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的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
5、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容包括: 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招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投标文件与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
6、票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围、建 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与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
7、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与采用的技术规;(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与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与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0天,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票截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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