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案例民事再审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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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案例民事再审申请书周某为个体户,从事家装业务。某日承揽许某家防盗网安装业务,指派其店内雇员张某前去安装,并雇佣街头拉活的个体运输司机李某将防盗网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协助安装。具体由张某负责安装,李某协助固定绳索,许某在楼下指挥。安装过程中,张某不慎掉下摔死。后该地事故调查小组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周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重要责任。周某与死者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家属22万元人民币。后周某向李某追尝,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40%赔偿责任。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
2、01386270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日作出的(202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21)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2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
3、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
4、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5、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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