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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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19日北京市发改委通告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管理条例和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服务收费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收费是指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管理企业;鼓励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第五条本市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
3、的危改回迁小区.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第八条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条实行服务费用包干制的,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服务资金包括服务支出和管理企业的酬金。服务成本或者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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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物业 服务 收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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